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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

第一卷 概要2

户数、人口数和性别比2

按户口状况分的人口数4

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的人口数7

按市、镇、县分的人口数(第一、二口径)12

人口年龄状况16

人口的文化程度25

每十万人拥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数29

15岁及15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32

各行业人口数34

各职业人口数40

不在业人口状况44

人口分性别的婚姻状况48

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50

15—64岁按活产子女数分的妇女人数52

15—64岁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妇女人数55

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58

按现住地和1985年7月1日常住地分的迁移人口状况60

人口迁移原因62

第二卷 人口城乡分布68

市分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口数68

市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的人口数68

镇按居委会和村委会分的户数和人口数70

镇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的人口数72

镇按人口数分组的个数72

镇按居委会和村委会分的户数和人口数74

镇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的人口数80

县(不含县辖镇)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的人口数86

县(含县辖镇)、市(不含市辖县)的户数和人口数88

第三卷 民族94

少数民族人口分年龄、性别的文化程度94

各民族人口的文化程度102

各民族人口的在校学生数110

少数民族文盲、半文盲人口数118

各民族的行业门类人口数120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的各行业门类人口数132

各民族的职业大类人口数144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的职业大类人口数152

各民族不在业人口数160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的不在业人口数168

各民族分性别的婚姻状况176

少数民族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180

各民族的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184

各民族15—64岁按活产子女数分的妇女人数188

各民族15—64岁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妇女人数192

各民族的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196

第四卷 年龄200

1990年人口普查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200

市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第一、二口径)203

镇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第一、二口径)209

县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第一、二口径)215

第五卷 文化程度222

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和学业完成状况的各种文化程度人口数222

市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和学业完成状况的各种文化程度人口数(第二口径)238

镇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和学业完成状况的各种文化程度人口数(第二口径)254

县6岁及6岁以上分年龄、性别和学业完成状况的各种文化程度人口数(第二口径)270

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286

市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第二口径)290

镇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第二口径)294

县15岁及15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数(第二口径)298

第六卷 职业、行业304

按行业门、大类分性别的人口数304

各行业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340

市各行业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42

镇各行业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44

县各行业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46

分年龄、性别、行业门类的人口数348

市分年龄、性别、行业门类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60

镇分年龄、性别、行业门类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72

县分年龄、性别、行业门类的人口数(第二口径)384

按行业门、大、中类分性别、文化程度的人口数396

按职业大、中类分的人口数452

各职业人口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482

市各职业人口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482

镇各职业人口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484

县各职业人口按户口性质和性别分的人口数(第二口径)484

分年龄、性别、职业大类人口数486

市分年龄、性别、职业大类人口数(第二口径)494

镇分年龄、性别、职业大类人口数(第二口径)502

县分年龄、性别、职业大类人口数(第二口径)510

按职业大、中、小类分性别、文化程度的人口数518

各行业人口的职业分布582

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不在业人口数762

第七卷 婚姻776

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776

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802

镇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828

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分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状况(第二口径)854

各职业大类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880

第八卷 家庭920

家庭户的规模920

家庭户类别922

按户主民族分的家庭户类别924

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928

市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928

镇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930

县不同规模的家庭户类别(第二口径)930

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一人户932

按户主的妻子年龄分的一对夫妇和子女、其他亲属、非亲属的家庭户状况936

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家庭户户主人数940

有0—34岁人口的户数948

有老年人口的户数950

第九卷 生育954

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954

市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958

镇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962

县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966

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970

市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二口径)1042

镇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二口径)1106

县按妇女年龄、文化程度和生育孩次分的出生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二口径)1162

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1218

市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1238

镇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1258

县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职业大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口径)1276

1989年育龄妇女分年龄、行业门类和孩次的生育状况1294

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1324

市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330

镇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336

县按年龄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342

按年龄、职业大类和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1348

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1390

市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396

镇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402

县按年龄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第二口径)1408

按年龄、职业大类和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1414

15—64岁妇女按年龄、民族分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1456

第十卷 死亡人口1540

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1540

市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一、二口径)1546

镇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一、二口径)1558

县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数(1989.1.1—1990.6.30)(第一、二口径)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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