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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五条)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1

陆海空军惩罚法浅释1

第二章 军法会审之组织(第五条至第七条)3

第三章 军法会审之权限(第八条至第十六条)6

第四章 军事检察(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10

第五章审问(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17

第一章 叛乱罪(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17

第二编 分则17

第六章审判(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三条)19

一、兵役法 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四年三月二日修正第七条二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3

甲、法令23

附录有关法令及解释23

二、国民政府徵兵令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25

三、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 二十六年七月二日立法院院会通过同年七月十六日国府公布26

四、修正陆军兵役惩罚条例 二十六年七月二日立法院院会通过同年七月十六日国府公布28

第七章复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28

五、军事徵用法 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府公布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30

第二章 擅权罪(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32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33

第三章 辱职罪(第三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36

六、戒严法 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府公布50

七、惩治盗匪暂行办法 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56

八、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二十六年九月四日修正公布60

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62

第四章 抗命罪(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64

十、修正惩治汉奸条例 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公布66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四条)67

十一、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布69

十二、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 三十年二月三日公布73

第六章 侮辱罪(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73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76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第七十九条)77

第九章 纵火罪(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一条)78

第十章 掠夺罪(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79

十三、盐务机关奉行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79

第十一章 强奸罪(第八十七条)83

第十二章 诈伪罪(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二条)84

84

(一)照录滇黔副署副主任吴二十八年九月上?委员长蒋卅电文84

(二)照录 委员长蒋二十八年十月覆副主任庚电全文85

(三)照录滇黔绥靖副主任公署处理非常时期盐务违法案件暂行办法86

十四、禁烟禁海治罪暂行条例 三十年二月十九日公布87

第十三章 逃亡罪(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90

十五、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 三十年五月十二日公布同年六月七日奉到92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一条)95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六条)97

十六、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军法暂行办法 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军事委员会公布97

十七、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军事委员会公布100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102

十八、变通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四条代为授权令102

十九、军法审判审限规则 二十八年七月四日军事委员会公布105

二十、私盐治罪法 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113

二十一、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 民国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114

二十三、严禁军法滥用刑讯令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法南字第三四号训令116

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116

二十二、严禁刑讯令 廿二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116

三十四、烟犯服役赎罪规程 三十年七月十日部令颁行 三十年七月十五日到院118

二十五、军事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 二十六年四?公布119

二十六、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 二十八年九月九日公123

二十七、疏通军事犯办法125

二十八、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128

乙、解释133

一、陆海空军刑法解释133

二、陆海空军审判法解释165

三、战时军律解释174

四、惩治盗匪暂行办法解释176

五、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解释200

六、惩治贪污条例解释203

七、修正惩治汉奸条例解释213

八、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解释223

九、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办法解释232

十、私盐治罪法解释236

十一、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判解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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