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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绪论1

第八编铁道附设1

绪论1

第五编 铁道设备1

第一编 铁道通说1

第六编铁道运输1

绪论1

绪论1

第一章 会计之手续1

绪论1

第七编 铁道主计1

第三编 铁道组织1

第二编铁道法规1

绪论1

第四编铁道经济1

绪论1

第一节 会计之组织2

第一章 旅客之运输2

第一节 通则2

第一章 测量之必要2

第二款 告诉告发2

第一章 铁道之历史2

第一章 银行之实践2

第一节 踏查2

第一款 踏查之目的2

第一款 取扱必要2

第一章 资本金2

第一章 职员之选任2

第一节 社长理事及监查员之选任2

第一款 假许可状2

第一节 会社禀请之手续2

第一章 起业之要素2

第二款 踏查之器械3

第二节 豫测3

第一节 银行之性质3

第二项 假定款3

第一项 起业计画书3

第一节 轨道之原始3

第一项 停车场揭示3

第一款 社长之选任3

第一节 株金3

第三款 厘位切上3

第四款 揭示设备3

第二款 株式科3

第一款 计算科3

第三款 普通理事之选任4

第二款 副社长之选任4

第三项 证明起业关系公益调查书4

第四项 线路豫测图及说明书4

第五项 敷设费用概算书4

第二款 豫测之方法4

第一款 豫测之目的4

第二款 株式之引受4

甲 银行之利益4

第二节 机关车之原始4

第一款 株式之募集4

第五款 监查员之选任5

第四款 专务理事之选任5

第一项 直接引受5

第六款 理事议案之决定5

第四款 簿记科5

第三款 出纳科5

第四项 多数引受5

第六项 营业收支概算书5

第二款 本许可状5

第一项 定款5

第一款 实测之目的5

第三节 实测5

第三款 豫测之器械5

乙 银行之弊害5

第三项 团体引受5

第二项 间接引受5

第三节 运输营业之原始5

第二节 银行之种类6

第七款 理事审查之分担6

第三款 株金之交纳6

第二节 传票之实用6

第二款 实测之方法6

第四项 工费豫算书6

第三项 线路实测图6

第二项 工事方法书6

第一项 交纳时期6

第三款 实测之器械6

第四款 实测之员役6

第二项 招待室揭示6

第四节 各种机械之原始6

第二章 轨道之构造7

第一节 堀取7

第二节 兴业时代职员之选任7

第一款 支出传票7

第八款 理事职任之解免7

第三项 客车内揭示7

第五款 事故告示7

第五节 发达之现象7

第二项 交纳制限7

第四款 株券之发行7

第一款 设立之登记7

第二节 会社设立之方法7

第二款 会计课长8

第一款 庶务课长8

第二章 铁道之种类8

第一款 运送之谢绝8

第三节 施工基面8

第二节 筑堤8

第六节 竞争之效果8

第二节 普通旅客8

第五款 株券之种别8

第一项 登记之事项8

第二项 登记之效力8

第一项 传染病患者8

第二项 容车贷切扱9

第四款 建筑课长9

第三节 营业时代职员之选任9

第三款 仓库课长9

第一款 运输课长9

第四节 道床砂砾9

第三节 矿山铁道9

第二款 初回之交纳9

第一款 豫先之公告9

第三节 会社株式之引受9

第六款 株券之让卖9

第二节 军事铁道9

第一节 普通铁道9

第四节 开拓铁道10

第一项 别款规定10

第一项 驿长与驿长补10

第二项 终端驿之驿员10

第三项 中途驿之驿员10

第五节 枕材10

第二款 收入传票10

第一款 决议机关10

第四节 会社机关之设备10

第一款 资金之方法10

第二款 资金之种类10

第一款 平底轨条11

第六节 轨条11

第二项 设立登记11

第三节 银行之役员11

第一项 决议机关之召集11

第二项 决议机关之权能11

第八节 鎍条铁道11

第七节 电气铁道11

第六节 蒸汽铁道11

第五节 马车铁道11

第四项 偏僻驿之驿员11

第五项 路旁驿之驿员11

第六项 各分区之监督11

第七款 利息之分配11

第一项 新株增集12

第三款 桥形轨条12

第二款 两头轨条12

第八款 株式之增加12

第四款 轨条缔结12

第二项 执行机关之发行12

第一项 执行机关之供托12

第二款 执行机关12

第三款 振替传票12

第九节 压榨空气铁道12

第二章 薪俸之给与12

第十节 空中铁道12

第十一节 地下铁道12

第二款 保线课长12

第三款 汽车课长12

第二项 优先株募集13

第十二节 海底铁道13

第三章 铁道制度13

第三款 车票之发卖13

第二款 运送之特定13

第三项 执行机关之范围13

第四项 执行机关之责任13

第四节 银行之业务13

第七节 轨间13

第五款 轨头接合13

第一节 民有民业14

第一款 受取人为社内员14

第三节 支出之顺序14

甲 民有民业之利益14

第九节 转辙器14

第八节 辙叉14

第二款 日割之计算14

第二节 社债14

第二款 受取人为社外员14

第九款 株式之减少14

第一款 进步之迅速14

第一款 定期之计算14

第一节 俸给之计算14

第五项 执行机关权力之丧失14

第六项 执行机关职任之解除14

第三款 监督机关14

第四款 车票之停售14

第三款 割合之计算15

第六款 区界变更之计算15

第一款 线路之散涣15

乙 民有民业之弊害15

第二款 费用之俭节15

第四款 病患缺勤之计算15

第五款 认可缺勤之计算15

第一款 社债之性质15

第一款 当座预金15

第五节 预金15

第五款 车票之检铗15

第二项 临时监督机关15

第六款 车票之清查15

第一项 常期监督机关15

第十节 勾配15

第十一节 曲线16

第八款 期限之效力16

第七款 多数之线路16

第三款 受取人为远方社外员16

第四款 受取人为他方社内员16

第三款 欺诈之濳滋16

第二款 规则之放弃16

第九款 乘后之变通16

第二章 土地之收用16

第二项 法定代理机关16

第一项 委任代理机关16

第七款 休暇并入之计算16

第八款 军事应召之计算16

第九款 临时佣等之计算16

第十款 审案决裁之计算16

第十一款 事务引继之计算16

第三款 社债之手续16

第二款 社债之制限16

第四款 代理机关16

第十一款 期限之经过17

第十二节 桥梁17

第四款 公益之缺乏17

第十款 座席之指定17

第一节 职务章程17

第二项 交纳17

第一项 公告17

第二节 国有民业17

第一节 收用之性质17

第十二款 特别俸给之计算17

第三章 日本铁道会社组织之内容17

第一项 小切手17

第三项 书记技手之从事18

第二项 主事技师之从事18

第一项 干事之从事18

第一项 收用不基双方之合意18

第十二款 乘换之车票18

第一款 收用与通常卖买之差异18

第四项 职员雇员之从事18

第一款 位置之阶级18

第二款 收入之确当18

第四款 社债之证券18

第三项 登记18

甲 国有民业之利益18

第一款 经验之切实18

第十三节 隧道18

乙 国有民业之弊害18

第一款 运赁之增加18

第二项 收用可拒返还之请求19

第三项 收用不负担保之责任19

第四项 收用不拘封禁之处分19

第四节 收入之方法19

第二款 官民之抵触19

第三节 民有国业19

第一项 抵当与无抵当社债券19

第二项 记名与无记名社债券19

第十三款 乘换之运赁19

第十四款 无票承诺证19

第二款 分担之名称19

第一项 参事之资格19

第二项 庶务课长之资格19

第一节 哩程标19

第三章 线路之标识19

第十四节 外轨高度19

第十五节 轨间广度19

第二节 收用之事业20

乙 民有官业之弊害20

第二款 路界之完美20

第一款 国防之统一20

甲 民有国业之利益20

第二节 勾配标20

第三节 桥梁标20

第四节 沟桥标20

第五节 伏樋标20

第六节 曲线标20

第二款 收用系特别之规定20

第三款 收用由国家之处分20

第三项 主计课长之资格20

第四项 出纳课长之资格20

第五项 营业部长之资格20

第十六款 乘继之定则20

第十五款 乘越承托证20

第三项 保证社债券20

第五款 社债之割增20

第十七款 区间之制限21

第四章 驿站之布设21

第二项 保证小切手21

第四节 国有国业21

第二款 愿望之相左21

第一款 龃龉之难化21

第三款 收用认定权21

第十八款 列车之中断21

第六款 社债之割引21

第七款 社债之偿还21

第七节 隧道标21

第一节 停车场之种类21

第六项 部课属员之资格21

第一款 运输收入21

第一款 极端停车场21

第一款 准备事业21

第二款 目的事业21

第五款 货物停车场22

第四款 旅客停车场22

第一款 保护之周密22

甲 国有国业之利益22

第三项 预金利息22

第二款 区间停车场22

第二章 兴业费22

第三款 联络停车场22

第四款 土地所有者22

第五款 土地关系人22

第六款 给水停车场23

第三节 收用之机关23

第一款 立入许可机关23

第四项 预金贷越23

第三款 规制之整齐23

第四款 伪算之消免23

第二款 赁率之划一23

第二十款 车票之买还23

第十九款 列车不接续23

第一款 本屋23

第一款 目的之差别23

第一节 兴业费之差别23

第二节 停车场之建造23

第三节 公务旅客24

第二款 通票之记载24

第一款 车票之发行24

第二款 小口当座预金24

第五项 驿长室24

第一项 招待室24

第二项 许可之公告24

第一项 许可之范围24

第一款 气习之难破24

第三项 剪票所24

第四项 取扱所24

乙 国有国业之弊害24

第二项 卖票所24

第一款 庶务课24

第三款 气候之差别24

第二款 地形之差别24

第二节 事务分掌规程24

第三款 军人之优待25

第三项 许可之权限25

第一项 文书科25

第七项 质问室25

第三款 民业之侵夺25

第二款 效果之难见25

第八项 油灯室25

第一项 入营军人25

第二项 在乡军人25

第四款 认印之必要25

第六项 驿员室25

第四款 线路之差别25

第五款 轨间之差别25

第十项 便所25

第九项 电信电话室25

第四项 许可之要素26

第五款 货物积卸场26

第四款 旅客通行路26

第三款 旅客乘降场26

第二款 上屋26

第三项 记录科26

第四章 铁道之关系26

第二节 铁道与海运之关系26

第一节 铁道与地形之关系26

第一项 系员认印26

第二项 官厅认印26

第五款 区间之变通26

第三款 定期预金26

第七款 职员之差别26

第六款 购物之差别26

第二项 法规科26

第九款 机关车库27

第八款 货物计重台27

第七款 货物积载定规27

第六款 货物留置场27

第八款 邦国之差别27

第十款 炭水供给所27

第六款 赁金之征收27

第一项 乘换27

第二项 乘越27

第七款 诈伪之发见27

第四节 车票种别27

第三节 铁道与经济之关系27

第二款 收用认定机关27

第一项 内阁之认定机关27

第一目 认定时之审查27

第四项 株式科27

第二款 金额不足27

第五项 用地科28

第一款 通常车票28

第二节 兴业之种数28

第三款 金额过多28

第二目 认定后之效力28

第十三款 车止28

第十二款 移车台28

第四款 通知预金28

第二项 主务大臣之认定机关28

第四节 铁道与农业之关系28

第十一款 转车台28

第二款 主计课28

第四款 运赁豫纳29

第三项 郡长市长之认定机关29

第五款 预金手形(或振出手形)29

第三节 停车场内之线路29

第二款 侧线29

第五章 车辆之配置29

第一款 本线29

第二款 往复车票29

第一项 庶务科29

第一项 定期往复车票29

第一款 线路测量费30

第六款 保护预金30

第五节 仓库课之联络30

第一节 机关车30

第二节 客车30

第二项 收入调查科30

第三节 货车30

第二项 审查会之组织30

第一项 审查会之性质30

第三款 收用决定机关30

第五节 铁道与工业之关系30

第三项 回游往复车票31

第二项 临时往复车票31

第四节 食堂车31

第一款 物品购入31

第七款 别段预企31

第三款 团体车票31

第四项 审查会之申请31

第三项 审查会之权限31

第三款 用地费31

第二款 工事监督费31

第三项 支出调查科31

第六节 铁道与商业之关系31

第四款 回数车票32

第七项 审查会委员之资格32

第五项 审查会开会之手续32

第七节 铁道与政治之关系32

第五节 寝台车32

第六项 审查会开会之期限32

第六节 手形割引32

第四款 土工费32

第三款 出纳课32

第六章 材料之选用32

第五款 寝台车票32

第六款 急行车票32

第八款 官用车票33

第一节 手荷物33

第八节 铁道与社会之关系33

第五款 桥梁费33

第一款 割引手形之种类33

第一项 庶务科33

第八项 审查会委员之补充33

第九项 审查会之参考人33

第三款 水硬石灰33

第二章 货物之运输33

第七款 无赁车票33

第一款 富石灰33

第二款 贫石灰33

第一节 石灰33

第二款 物品支出33

第三项 购买科34

第十一项 审查会裁决之形式34

第二节 胶灰34

第三节 胶泥34

第二项 现金科34

第十二项 审查会裁决之效果34

第二款 手荷物之制限34

第十三项 合同审查会之裁决34

第一款 手荷物之种类34

第十项 审查会之鉴定人34

第四节 收用之权能35

第十四项 代理审查会之裁决35

第四节 混凝土35

第四项 受付科35

第四款 营业部35

第四款 手荷物之受附35

第三款 手荷物之斤量35

第二款 割引手形之场所35

第九节 铁道与军事之关系35

第六节 株式金之募集35

第五节 石材35

第十节 铁道与教育之关系36

第三款 担保品付割引手形36

第一项 庶务科36

第一款 木材之形状36

第七节 木材36

第五款 手荷物之秤量36

第六款 手荷物之携带36

第一款 募集定则36

第二款 间接之权能36

第一款 直接之权能36

第六节 炼砖36

第二项 计算科37

第六款 小桥费37

第十一节 铁道与消费之关系37

第四款 商业割引手形37

第八节 铁材37

第八款 再度之托送37

第七款 手荷物之谢绝37

第五款 荷为替手形37

第二款 木材之价格37

第五节 损失之补偿37

第一款 损失补偿之主体37

第二款 损失补偿之范围37

第一项 直接损失之补偿37

第十二节 铁道与交换之关系38

第七款 隧道费38

第二款 株金交纳38

第一项 无赁受取证38

第九款 手荷物受取证38

第七章 信号之表示38

第三款 损失补偿之方法38

第三项 用度科38

第一项 荷为替割引之方38

第二项 间接损失之补偿38

第六节 赎还之制限39

第九款 轨道费39

第八款 伏樋费39

第十三节 铁道与地价之关系39

第五项 乘客科39

第四项 运转科39

第一节 信号定制39

第二节 常置信号39

第一款 常置信号之种类39

第一款 赎还权之效用39

第四款 损失补偿之效力39

第三项 出发信号40

第一项 场内信号40

第二项 远方信号40

第四项 侧线信号40

第二项 有赁受取证40

第二款 赎还权之消灭40

第七节 费用之负担40

第三项 荷为替之性质40

第二项 荷为替取集之方40

第三款 株券让卖40

第十四节 铁道与给金之关系40

第六款 贷付金割引41

第一项 场内信号41

甲 危害信号41

第八节 监督之方法41

第一款 取消41

第六项 货物科41

第七节 社债券之发行41

第二款 常置信号之作用41

第四项 荷为替之效力41

第三项 出发信号之作用42

第二款 诉愿42

第一项 诉愿之手续42

第七节 贷付金42

第七款 手形再割引42

乙 平安信号42

第二项 远方信号42

第一款 发行手续42

甲 危害信号42

乙 平安信号42

第七项 车辆科42

第十款 停车场费42

第三款 常置信号之形状42

第一款 担保贷付43

乙 平安信号43

甲 危害信号43

第三节 停车场外信号43

第十二款 车辆费43

第二项 诉愿之效力43

第三款 诉讼43

第八项 工务科43

第十一款 波户费43

第五节 手合图44

第四节 转辙标识44

乙 注意信号44

甲 危害信号44

第十款 手荷物之引递44

第十一款 手荷物之积载44

第九项 电务科44

第一项 行政诉讼44

第二款 保证贷付44

第三款 信用贷付44

第八节 普通送金44

第十二款 手荷物之取卸45

第六节 发雷信号45

第二项 通常诉讼45

乙 注意信号45

甲 危害信号45

第一项 途中取卸45

第十项 事务所45

第二款 发行规程46

第十三款 机械场费46

第十三款 手荷物之交付46

第二款 强制46

第一款 刑罚46

第九节 强制及罚则46

第二项 临时取卸46

第一款 电信送金(电汇)46

第三款 停止46

第二款 推进46

第一款 牵引46

第七节 车辆入换之合图46

第一节 社长46

第四章 美国铁道会社组织之内容46

第三款 送金手数费47

第二款 挂继为替47

第一项 人的强制47

第一目 代执行47

第二目 行政罚47

第二款 物品供给局购买长47

第一款 文书局总长及副长47

第三款 发行事项47

第十四款 手荷物之保管47

第十五款 手荷物之赔偿47

第八节 列车乘务员之合图47

第二项 前部复线用之信号48

第十四款 诸建物费48

第十五款 运送费48

第十六款 建筑用汽车费48

第一项 前部单线用之信号48

第一款 列车前部信号48

第三章 工事之施行48

第四款 不动产局长48

第三款 法令局总长及副长48

第一款 小荷物之种别48

第九节 列车信号48

第二项 物的强制48

第三目 直接强制48

第二节 小荷物48

第十六款 手荷物之变动48

第二项 补助机关车49

第一项 通常及临时49

第二款 列车后部信号49

第一款 运输主干49

第九节 代金收集49

第二节 工事变更之自由49

第二节 第一副社长49

第一节 工事期限之订明49

第四款 取扱细则49

第二十款 电信线架设费49

第十七款 建筑用具费49

第十八款 栅垣及经界标费49

第十九款 总系费49

第三节 工事变更之制限50

第三项 列车之推进50

第十一节 公债证书及地金银之卖买50

第四款 小荷物之割符50

第一项 技师总长50

第二项 汽车总干50

第四项 单行机关车50

第三款 小荷物之受附50

第二款 小荷物之制限50

第十节 两换50

第四节 工事建设之规定51

第四项 各线运输总监51

第三项 输送监督51

第三章 营业费51

第二款 地金银卖买51

第一款 公债证书卖买51

第八章 通式之执行51

第三款 列车通常信号51

第五节 工事与民法之关系52

第一项 通常品割符52

第十二节 主要事务之分掌52

第一目 保线技师52

第二目 汽车监督52

第一节 闭塞式52

第一款 闭塞式之场所52

第二款 闭塞式之装置52

第一节 营业费之关系52

第一款 营业费与收入之关系52

第八节 运输诸表簿及其取扱手续53

第十三节 执务顺序之手续53

第十四节 运用帐簿之种类53

第一款 通则53

第三目 各部运输监督53

第五项 相互救护会及其会长53

第六节 工事与森林法之关系53

第三款 闭塞式之施行53

第四款 闭塞式之承认53

第二款 货物局总长及副长54

第三款 旅客局总长及副长54

第一款 预金课帐簿54

第五款 闭塞式之特用54

第二款 营业费与公众之关系54

第二节 票券式54

第七节 工事与河川法之关系54

第一款 票券式之辨别54

第二款 票券式之效用55

第三款 票券式之制限55

第三节 指导法55

第八节 工事与砂防法之关系55

第二节 营业费之细别55

第一款 指导人之通告55

第二款 指导券之效用55

第二项 贵重品割符55

第三款 营业费与职员之关系55

第三节 第二副社长55

第二项 手荷物课长55

第一项 各线旅客课长55

第九节 工事与要塞地带之关系56

第一项 通常车票56

第二款 各票56

第十节 工事与矿业条例之关系56

第三款 指导券之制限56

第一款 保存费56

第一款 会计局总长及副长56

第二款 贷付课帐簿56

第十一节 危险防止之设备57

第三款 运输费57

第二款 保险局书记长57

第三款 第二副社长专属助役57

第四节 第三副社长57

第三款 割引课帐簿57

第二款 汽车费57

第一款 计算局总长及副长58

第十二节 损害赔偿之处理58

第四章 赁金58

第四款 总系费58

第一款 损害赔偿之范围59

第二款 损害赔偿之制限59

第一节 赁率必准双方权利59

第一项 货物收入调查课长及副长59

第二项 旅客收入调查课长及副长59

第二项 往复车票59

第三项 邮便物割符59

第二节 赁率必准固定资本60

第四款 出纳课帐簿60

第四款 间接之损害赔偿60

第三款 直接之损害赔偿60

第三项 支出计算调查课长及副长60

第五款 计算课帐簿61

第一款 直接经营61

第十三节 工事施行之方法61

第三节 赁率必准支出费用61

第三项 多人数车票62

第五款 小荷物引换证62

第二款 间接经营62

第六款 小荷物之配达62

第四节 赁率必准货物价格63

第一项 为配达取扱者63

第七款 小荷物之保管63

第二项 瑕疵担保之责任63

第一项 过失负担之责任63

第二项 不为配达取扱者63

第一款 旅客之赁率64

第五节 日本现行赁率规定64

第三项 损害赔偿之责任64

第三款 请负入札64

第三节 大货物65

第二项 契约之成立65

第四项 客车贷切车票65

第一项 契约之种类65

第一款 准备之必要66

第一项 停车场之揭示66

第三项 申込之引诱66

第二款 手荷物赁率67

第三款 小荷物赁率67

第六项 落札之豫约67

第二项 运输上之设置67

第五项 入场票67

第三项 货物运送状67

第四项 货物引换证67

第三款 发卖车票记入帐并发卖入场票记入帐67

第五项 入札之公告67

第四项 申込之效力67

第十五节 银行取引之实例67

第五项 运送通知书68

第七项 入札者之请求68

第一款 当座预金之预入68

第四章 铁道运输69

第四款 大货物赁率69

第二款 当座预金之付出69

第二款 取扱之必要69

第一项 受附69

第四款 车票元帐并入场票元帐70

第四款 定期预金与手形之返还70

第三款 定期预金与手形之发行70

第二项 保管70

第三项 通常70

第四项 吨扱70

第一节 旅客运输70

第一款 旅客无座席时之处理71

第二款 旅客不规则时之处理71

第五项 贷切71

第五款 贷付金与手形割引买71

第八项 解约72

第三款 旅客损害赔偿之处理72

第五款 发卖车票日报并发卖入场票日报72

第六款 贷付金与手形割引取集72

第七项 特约72

第六项 速达72

第九项 货标73

第七款 预金勘定之振替73

第八款 定期预金元利与当座预金勘定之振替74

第十项 引递74

第一项 积载之方法74

第三款 积载之必要74

第二节 货物运输74

第一款 货物请求中止返还之处理75

第六款 旅客运输月报75

第九款 割引手形与割引费及当座预金勘定之振替75

第二款 货物非真所有主受取之处理76

第十款 割引残金与贷付金勘定之振替76

第二项 积载之制限76

第三项 二驿之积载77

第四项 多驿之积载77

第五项 特种之积载77

第三款 货物不知受货人时之处理77

第七款 旅客集札日报并入场票集札日报77

第四款 货物运送迟延之处理78

第十一款 贷付金勘定之振替78

第六项 积载之封锁78

第十二款 定期预金一部分勘定振替79

第八款 手荷物割符79

第七项 积载之车标79

第五款 货物损害赔偿之处理79

第三节 动物运输80

第一款 损害赔偿之处理80

第一项 运送顺序80

第四款 运送之必要80

第九款 小荷物割符81

第二款 自身损害之处理81

第三项 出发调查81

第二项 车辆联结81

第四项 途中寄卸82

第五项 中继发送82

第三款 防止逸走之处理82

第四款 到著领取之处理83

第四节 手荷物运输83

第一款 手荷物无赁运送之处理83

第二款 手荷物损害赔偿之处理84

第七项 不法托送84

第六项 错违发见84

第三款 手荷物取卸之处理85

第十款 小荷物积荷目录85

第九项 运转中断85

第八项 途中变故85

第四款 手荷物留置之处理85

第五节 贵重品运输86

第一节 电报之大纲86

第一款 电报之旨趣86

第二章 电报之规程86

第一项 货物之取卸86

第五款 到着之必要86

第二项 误着与不着86

第一款 贵重品损害赔偿之处理87

第四款 电报之顺序87

第三款 电报之种类87

第二款 电报之责任87

第四项 不规则运送87

第三项 无运送通知87

第十一款 贵重品割符87

第二款 贵重品无意损毁之处理88

第六款 电报之略符88

第六款 交付之必要88

第一节 交付88

第五款 电报之记载88

第七款 略符之指定89

第一款 火药类托送制限之处理89

第一项 损害调查89

第六节 火药类运输89

第七款 损害之必要89

第二节 处分89

第十二款 小荷物配达票90

第二项 损害通知90

第九款 发送之手续90

第八款 字数之计算90

第二款 火药类托送证书之处理90

第三款 火药类托送申明之处理90

第五款 火药类积载之处理91

第四款 火药类托送容器之处理91

第十款 无缄之配达91

第十一款 受领之方法91

第十二款 通信之停止91

第四项 无偿损害91

第八款 防护之必要91

第一项 危险品91

第三项 有偿损害91

第二款 适当之改订92

第十三款 送出小荷物日计92

第二项 火药类92

第七节 传染病患者之运输92

第六款 火药类受取之处理92

第十三款 特别之规定92

第二节 电报之细则92

第一款 确速之处理92

第八节 死体运输93

第九节 军队及军用品之运输93

第四款 记载之必要93

第三款 调查之必要93

第一款 战时征发之处理94

第二款 会社被征之处理94

第五款 时分之记入94

第六款 顺序之传送94

第二项 交纳94

第九款 运赁之必要94

第一项 计算94

第十四款 送出手小荷物旬报94

第七款 种别之符号95

第八款 时辰之符号95

第十节 铁道对于邮便官署之义务95

第一款 时刻变更之报告95

第三项 诸费95

第四项 追征96

第十款 木材斤量之概目96

第十五款 送出手荷物旬计记入帐96

第二款 法律违反之处罚96

第十一节 列车发著时刻表及其延著96

第一款 旅客损害之赔偿97

第二款 列车迟延之处理97

第九款 文字之符号97

第十六款 送出小荷物旬计记入帐97

第一款 车票代售之处理98

第十二节 运输连络与直通98

第十一款 木材干湿之实测98

第十七款 手小荷物运输月报98

第十三款 石材斤量计算法99

第二款 损害赔偿之处理99

第十二款 圆材斤量计算法99

第十八款 货物运送状100

第十四款 货包规定之符号100

第十三节 会社对于佣人行为之责任100

第十款 添送之符号101

第十五款 大货物等级表101

第十四节 因机关车飞散火粉所生之损害101

第十一款 特段之符号102

第一款 适当豫防之处理102

第二款 重大过失之处理102

第十二款 符号之间隔103

第十九款 货物运送通知书103

第十四款 误谬之校正104

第十五款 疑义之解剖104

第十六款 反复之请求104

第十七款 字数之对照104

第十八款 字数之覆查105

第二十款 确当之记入105

第十九款 便宜之配达105

第二十款 送出货物日计106

第二十四款 交番之送受106

第二十三款 特殊之传送106

第二十二款 尽先之传送106

第二十一款 新章之明载106

第二十八款 中止之警报107

第二十七款 誊写之注意107

第二十六款 原书之检查107

第二十五款 事由之通报107

第二十九款 停止中之谢绝107

第三十一款 留置之方法108

第三十三款 疑误之返问108

第三十二款 追送之手续108

第三十款 保管时之通知108

第二十一款 送出货物旬报108

第三十四款 临时之便托109

第三十五款 列车传送之取扱109

第三十六款 列车传送之受取109

第三十九款 受证之登记110

第四十一款 日记表之记入110

第四十款 原书之整理110

第三十八款 延着之承诺110

第三十七款 前线之复通110

第二十二款 送出货物旬计记入帐111

第四十二款 指定报之配达111

第四十三款 用纸之转写111

第四十四款 机械之注意111

第四十五款 电铃之接续111

第三章 连带之运输111

第四十六款 日志之详记111

第四十七款 书类之调查112

第四十八款 调查簿之设备112

第二十三款 货物交付帐112

第四十九款 调查簿之检阅113

第五十款 处分之手续113

第五十二款 木札之携带113

第五十一款 式纸之保存113

第一节 连带运输之历史113

第五十四款 各种簿册之备置114

第五十三款 日志记载之要项114

第二十四款 货物配达票115

第二款 旅客部115

第一款 货物部115

第二节 英清算所之组织115

第三款 车辆部116

第二十五款 后纳扱货物发送报告117

第五款 搜索部117

第三节 日本连带运输案117

第四款 庶务部117

第一款 总则118

第二十六款 着纳扱货物发送报告118

第二十七款 着纳扱货物赁收入报告119

第二款 旅客119

第二十八款 货物运输月报120

第三款 货物120

第四款 收入121

第九节 收入金诸表簿及其取扱手续121

第一款 运输收入金记入帐122

第二款 杂收入金记入帐123

第五款 分配124

第三款 运输收入金日报127

第六款 车辆费127

第二章 簿记之实用128

第一款 物之说明129

第一节 计算原素129

第七款 车辆费之计算129

第二款 物之价值130

第一款 总则130

第四节 日本连带运输之细则130

第二款 旅客132

第三款 货物132

第四款 收入132

第三款 物之交换132

第五款 分配133

第六款 车辆费之决算133

第四章 列车之运转134

第二节 资本勘定134

第一节 线路135

第一款 线路之状态135

第二款 线路之监巡135

第一款 株式应募证据金135

第六款 停车场之整理136

第五款 定限内之障碍136

第四款 踏切道之监视136

第三款 对向转辙器136

第二款 株金136

第二节 车辆137

第一款 车辆之状态137

第一项 机关车137

第三款 未交纳株金137

第四款 社债应募证据金137

第五款 社债金137

第六款 建设费138

第七款 建设费勘定款项目节表139

第二项 客货车139

第二款 机关车之检查140

第三款 客货车之检查141

第四款 车辆之标记141

第五款 修理之器具143

第三节 运转143

第一款 列车之进路144

第二款 列车之推进145

第三款 补助机关车146

第四款 列车之轴数146

第五款 列车制动机147

第一项 滑子制动机150

第二项 抱子制动机151

第三项 铁锁制动机151

第四项 水压制动机152

第五项 蒸汽制动机152

第六项 真空制动机152

第七项 压榨空气制动机154

第六款 贯通制动机155

第七款 客货车装备155

第八款 列车之组156

第九款 列车之警报156

第十款 列车之运转157

第十一款 运转之速度158

第十二款 客货车之联结158

第十三款 排雪车之联结159

第十四款 车辆之入换160

第十五款 运转之停止160

第十六款 运转之报告160

第二项 工事监督费162

第一项 线路豫测费162

第六项 小桥费163

第五项 桥梁费163

第三项 用地费163

第四项 土工费163

第五章 运输之统计163

第八项 隧道费164

第九项 轨道费164

第一节 走行哩164

第七项 伏樋费164

第一款 机关车走行哩165

第十三项 器械场费165

第十二项 车辆费165

第十一项 波户费165

第十项 停车场费165

第二款 列车走行哩166

第十四项 诸建物费166

第十五项 运送费166

第三款 车辆走行哩166

第十六项 建筑用汽车费166

第十七项 建筑用具费166

第十八项 栅桓及界标费166

第十九项 总系费167

第二十项 电信架设费167

第三节 收益勘定167

第一款 营业费167

第二节 延人哩167

第二款 乘车人员调查法168

第一款 延人哩计算法168

第二款 营业费勘定款项目节表168

第三款 下行通过延人哩计算法170

第四款 上行通过延人哩计算法171

第四节 平均营业哩173

第三节 延吨哩173

第五节 诸表 计十二则175

第二项 汽车费221

第一项 线路保存费221

第三款 营业收入222

第四项 总系费222

第三项 运输费222

第四款 营业收入勘定款项目节表223

第二项 杂收入226

第一项 运输收入226

第四节 杂勘定(在款项目节之外)226

第一款 权收金227

第二款 银行当座预金228

第三款 假受金229

第四款 假出金230

第五款 未收入金231

第六款 未支出金232

第七款 贮藏品233

第八款 现金235

第九款 受取手形235

第十一款 社债利息236

第十款 支出手形236

第十二款 准备金237

第十四款 配当金238

第十三款 赏与金238

第十五款 缲越金239

第五节 主要帐簿239

第一款 出纳帐240

第二款 仕译帐242

第三款 总勘定元帐244

第一项 日计表245

第二项 月计表246

第六节 补助帐簿248

第一款 株主名簿249

第二款 株式台帐251

第三款 株金交纳记入帐251

第四款 株式卖买记入帐252

第五款 社债原簿(附社债券与利子票)253

第六款 建设费记入帐260

第七款 营业费记入帐260

第八款 营业收入记入帐261

第九款 权收金驿别簿262

第十款 银行预金记入帐262

第十一款 假受金记入帐263

第十二款 假出金记入帐264

第十三款 未收入金记入帐265

第十四款 未支出金记入帐266

第十五款 现金出纳帐267

第十六款 受取手形记入帐268

第十七款 支出手形记入帐269

第十八款 贮藏物品受付帐270

第十九款 请求券记入受付切原簿271

第七节 决算定则272

第一款 贷借对照表(或云总勘定元帐)272

第二款 损益计算表274

第三款 财产目录(或云资产表)275

第四款 建设费明细表275

第五款 营业费明细表276

第六款 损益计算及利益金分配案277

第七款 振替传标279

第八款 总勘定元帐转记手续280

第九款 配当金运算法282

第八节 仕译例题三十则283

第十三款 回线之应答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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