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
作者 | 方考岳编译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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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商务印书馆 |
参考页数 | 343 |
出版时间 | 1923(求助前请核对) 目录预览 |
ISBN号 | 无 — 求助条款 |
PDF编号 | 8266628(仅供预览,未存储实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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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自由契约责任及财产上原则的变迁1
一主体的权利与社会性的职务新旧的理论1
(一)题旨1
(二)法律发达之继续性主要的阶段3
(三)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3
(四)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个人主义的5
(五)这种制度为唯实主义的及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代替13
(六)社会职务之观念17
(七)社会团结或社会互赖及法律规条19
(八)社会中之分工21
(九)个人主义的制度的要质23
二自由之新观念在各方面之应用27
(一○)自由观念之变迁27
(一一)这个定义主要的结果29
(一二)关于工人及恩俸的法规40
三自由的新观念(续上)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集会42
(一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个原素43
(一四)拿破仑法典关于意志自治的条文43
(一五)权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45
(一六) 这个观念与生活上事实不相调和47
(一七)非自然人格之教义50
(一八)趋向集合的运动52
(一九)旧理论之无用55
(二○)抛弃权利主人之观念(二一)法律的保护根据社会目的或行动功能59
(二二)在法国集会法中『宗旨』之观念61
四法律行动遗嘱法契约法68
(二三)意志之自治68
(二四)意志之宣示70
(二五)法律行动之目的74
(二六)事实之法律状态不能做成两个主人间的关系82
(二七)私人基金为遗嘱所指定者84
(二八)法庭对于这个题目的判决87
(二九)契约理论的变迁88
(三○)个人主义的契约观念89
(三一)罗马的契约观念90
(三二)非契约之法律的行动92
(三三)等于契约的行为94
(三四)利用一种公共服役之行动95
(三五)构成所谓合体契约之行动97
(三六)对于履行公共服役之让许98
(三七)所谓劳动的团体契约102
(三八)等于法律的盟约105
五伤害行为负责之新观念107
(三九)个人主义的负责的原则107
(四○)对于有害行动的主观负责及对于意外危险的客观负责108
(四一)团体所有的客观负责109
(四二)对于工人受伤的负责111
(四三)公共服役中损伤的负责114
六以财产为一种社会职务之新观念115
(四四)财产已不是财产主的主体权利而变成财产所有者的一种社会职务115
(四五)普通经济需要为关于财产的法律理论所应付117
(四六)个人主义制度下的财产117
(四七)今日所否认的结果119
(四八)财产主的义务122
(四九)耕辟土地之义务126
(五○)英德两国对于自然增价值的地产上的征税128
(五一)关于财产用途之新理论130
(五二)关于财产误用之理论135
(五三)一九○七年法国条律之关于教会者141
第二章家族继承人格上原则的变迁144
导言144
一往日的家族及今日的家族148
(一)社会环境之影响148
(二)旧制度时代之家族150
(三)家人团集上之变迁157
二强迫析产之影响159
(四)强迫的析产159
(五)强迫分析制之实施162
(六)『田地法』『宅地』『强迫的交换』171
(七)父母遗嘱权之恢复175
三股分公司与家庭183
(八)股分公司的结果183
(九)股分公司在家族上的影响185
(一○)已提议的改良190
四工业制度与家族197
(一一)现代的工业组织197
(一二)国家的干涉200
(一三)别种改良妇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207
(一四)妇人在家庭内作工业的工作209
五婚姻之仪式213
(一五)法典上形式主义之过甚213
(一六)立法上的改良216
(一七)对于这些改良的批评219
(一八)外国的立法223
六婚姻在社会上的价值226
(一九)对于婚姻制度之攻击226
(二○)对于这些意见之反驳229
七已婚妇的分位233
(二一)父母权与夫权233
(二二)约束这权力之历史234
(二三)古代法与革命时代法237
(二四)拿破仑之仇视妇女239
(二五)为妻者无民事行为之能力240
(二六)为妻者的国籍244
(二七)妻的姓名245
(二八)为妻者之失自由246
(二九)父母权之不平等249
八已婚妇的财产254
(三○)各种婚姻制度之互异254
(三一)在德国与瑞士的管理联合制257
(三二)反对的论调『限于后获物上的共享』260
(三三)在共享制之下为夫者权力过盛265
(三四)为妻者的贮蓄266
(三五)妻的收入273
(三六)附在婚姻义务上的惩罚282
九未成年者之分位(1)被弃的幼童285
(三七)两种观念之父母权285
(三八)国家对于被弃子女之扶助290
十幼童的分位(2)失庇的子女297
(三九)保护子女以防备他的父母297
(四○)救济事业之立法298
(四一)父母权之充公302
(四二)充公而不受刑303
(四三)充公之效力306
(四四)父母权之恢复310
(四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311
(四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权取缔312
(四七)对于这些改良之批评316
(四八)别国的立法322
十一幼童的分位(3)堕落无行的子女325
(四九)幼年罪犯之增多325
(五○)父母所有的纠正权327
(五一) 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334
(五二)惩劝的机关335
(五三)防范的计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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