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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自由契约责任及财产上原则的变迁1

主体的权利与社会性的职务新旧的理论1

(一)题旨1

(二)法律发达之继续性主要的阶段3

(三)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3

(四)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个人主义的5

(五)这种制度为唯实主义的及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代替13

(六)社会职务之观念17

(七)社会团结或社会互赖及法律规条19

(八)社会中之分工21

(九)个人主义的制度的要质23

自由之新观念在各方面之应用27

(一○)自由观念之变迁27

(一一)这个定义主要的结果29

(一二)关于工人及恩俸的法规40

自由的新观念(续上)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集会42

(一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个原素43

(一四)拿破仑法典关于意志自治的条文43

(一五)权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45

(一六) 这个观念与生活上事实不相调和47

(一七)非自然人格之教义50

(一八)趋向集合的运动52

(一九)旧理论之无用55

(二○)抛弃权利主人之观念(二一)法律的保护根据社会目的或行动功能59

(二二)在法国集会法中『宗旨』之观念61

法律行动遗嘱法契约法68

(二三)意志之自治68

(二四)意志之宣示70

(二五)法律行动之目的74

(二六)事实之法律状态不能做成两个主人间的关系82

(二七)私人基金为遗嘱所指定者84

(二八)法庭对于这个题目的判决87

(二九)契约理论的变迁88

(三○)个人主义的契约观念89

(三一)罗马的契约观念90

(三二)非契约之法律的行动92

(三三)等于契约的行为94

(三四)利用一种公共服役之行动95

(三五)构成所谓合体契约之行动97

(三六)对于履行公共服役之让许98

(三七)所谓劳动的团体契约102

(三八)等于法律的盟约105

伤害行为负责之新观念107

(三九)个人主义的负责的原则107

(四○)对于有害行动的主观负责及对于意外危险的客观负责108

(四一)团体所有的客观负责109

(四二)对于工人受伤的负责111

(四三)公共服役中损伤的负责114

以财产为一种社会职务之新观念115

(四四)财产已不是财产主的主体权利而变成财产所有者的一种社会职务115

(四五)普通经济需要为关于财产的法律理论所应付117

(四六)个人主义制度下的财产117

(四七)今日所否认的结果119

(四八)财产主的义务122

(四九)耕辟土地之义务126

(五○)英德两国对于自然增价值的地产上的征税128

(五一)关于财产用途之新理论130

(五二)关于财产误用之理论135

(五三)一九○七年法国条律之关于教会者141

第二章家族继承人格上原则的变迁144

导言144

往日的家族及今日的家族148

(一)社会环境之影响148

(二)旧制度时代之家族150

(三)家人团集上之变迁157

强迫析产之影响159

(四)强迫的析产159

(五)强迫分析制之实施162

(六)『田地法』『宅地』『强迫的交换』171

(七)父母遗嘱权之恢复175

股分公司与家庭183

(八)股分公司的结果183

(九)股分公司在家族上的影响185

(一○)已提议的改良190

工业制度与家族197

(一一)现代的工业组织197

(一二)国家的干涉200

(一三)别种改良妇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207

(一四)妇人在家庭内作工业的工作209

婚姻之仪式213

(一五)法典上形式主义之过甚213

(一六)立法上的改良216

(一七)对于这些改良的批评219

(一八)外国的立法223

婚姻在社会上的价值226

(一九)对于婚姻制度之攻击226

(二○)对于这些意见之反驳229

已婚妇的分位233

(二一)父母权与夫权233

(二二)约束这权力之历史234

(二三)古代法与革命时代法237

(二四)拿破仑之仇视妇女239

(二五)为妻者无民事行为之能力240

(二六)为妻者的国籍244

(二七)妻的姓名245

(二八)为妻者之失自由246

(二九)父母权之不平等249

已婚妇的财产254

(三○)各种婚姻制度之互异254

(三一)在德国与瑞士的管理联合制257

(三二)反对的论调『限于后获物上的共享』260

(三三)在共享制之下为夫者权力过盛265

(三四)为妻者的贮蓄266

(三五)妻的收入273

(三六)附在婚姻义务上的惩罚282

未成年者之分位(1)被弃的幼童285

(三七)两种观念之父母权285

(三八)国家对于被弃子女之扶助290

幼童的分位(2)失庇的子女297

(三九)保护子女以防备他的父母297

(四○)救济事业之立法298

(四一)父母权之充公302

(四二)充公而不受刑303

(四三)充公之效力306

(四四)父母权之恢复310

(四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311

(四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权取缔312

(四七)对于这些改良之批评316

(四八)别国的立法322

十一幼童的分位(3)堕落无行的子女325

(四九)幼年罪犯之增多325

(五○)父母所有的纠正权327

(五一) 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334

(五二)惩劝的机关335

(五三)防范的计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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