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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民事诉讼之意义1

第二章民事诉讼之种类及特质2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种类2

第二节民事诉讼之特质2

第一项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3

第二项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3

第三项 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4

第四项 民事诉讼与民事调解4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及性质5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之主义6

第一节 言词辩论主义与书状审理主义6

第二节 两造审理主义与一造审理主义7

第三节 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7

第四节 本人诉讼主义与代理诉讼主义8

第五节 不干涉主义与干涉主义9

第六节 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9

第七节 自由顺序主义与法定顺序主义10

第八节 公开审理主义与秘密审理主义10

第一编总则13

第一章法院13

第一节法院之权限13

第一项 裁判权14

第二项 指挥诉讼权14

第三项 处分权15

第四项 公证权15

第五项 强制执行权16

第二节法院之组织16

第一项 法院之内部组织16

第二项 法院之外部组织17

第三节法院之职员17

第一项推事17

第一款 审判长18

第二款 陪席推事18

第三款 受命推事19

第四款 受托推事19

第五款 独任推事20

第二项 书记官20

第三项 执达员20

第四节法院职员之回避21

第一项 自行回避22

第二项声请回避25

第一款 声请回避之原因25

第二款 声请回避之时期26

第三款 声请回避之程序26

第四款 声请回避之裁判27

第五款 声请回避之效果28

第三项 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28

第五节法院之管辖28

第一项土地管辖29

第一款普通审判籍30

第一目 自然人之普通审判籍30

第二目 法人之普通审判籍30

第二款 特别审判籍32

第二项 指定管辖43

第三项 合意管辖45

第四项 移送管辖46

第五项 法律上之协助48

第二章当事人49

第一节 当事人之意义49

第二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50

第一项当事人能力50

第一款 胎儿51

第二款 非法人之团体51

第三款 共同诉讼人52

第二项 诉讼能力54

第三项诉讼代理57

第一款 诉讼代理之种类57

第二款 诉讼代理之程式59

第三款 诉讼代理人之权限59

第四款 诉讼代理之效力60

第五款 诉讼代理权之消灭62

第四项 必要允许63

第五项 诉讼辅佐64

第三节共同诉讼65

第一项 通常之共同诉讼66

第二项 必要之共同诉讼69

第四节诉讼参加73

第一项主参加73

第一款 主参加之要件73

第二款 主参加之效力75

第二项从参加76

第一款 从参加之要件77

第二款 从参加之程序78

第三款 从参加之效力79

第三项告知参加84

第一款 告知参加之要件84

第二款 告知参加之程序85

第三款 告知参加之效力86

第三章诉讼费用87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87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裁判93

第三节诉讼费用之担保96

第一项 声请担保之时期及裁判97

第二项 担保物之提供98

第三项 担保物之返还99

第四项 担保物之变换100

第四节诉讼救助101

第一项 诉讼救助之要件101

第二项 声请诉讼救助之程式102

第三项 诉讼救助之效力103

第四项 诉讼救助之消灭104

第四章诉讼程序105

第一节当事人书状105

第一项 书状之程式105

第二项 书状之提出107

第三项 书状之补正108

第二节送达109

第一项 送达机关110

第二项 应受送达人110

第三项送达之方法113

第一款送达人送达114

第一目 送达之处所114

第二目 送达之时日116

第二款 邮务送达116

第三款 嘱托送达117

第四款公示送达118

第一目 公示送达之原因119

第二目 公示送达之程序120

第三目 公示送达之效力121

第四项 送达证书121

第三节期日及期间123

第一项 期日124

第二项 期间126

第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134

第一项 诉讼程序之中断134

第二项 诉讼程序之中止141

第三项 诉讼程序之休止143

第四项诉讼程序中断中止及休止之效力144

第一款 中断及中止之效力144

第二款 休止之效力146

第五节言词辩论147

第一项 言词辩论之意义147

第二项 言词辩论之进行148

第三项 言词辩论笔录163

第六节裁判167

第一项判决168

第一款 判决之种类168

第二款 判决之资料169

第三款 判决之宣示170

第四款 判决书之作成172

第五款 判决之更正175

第六款 判决之补充176

第二项 裁定177

第七节 诉讼卷宗179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181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181

第一节起诉182

第一项 诉之意义182

第二项 诉权存在要件182

第三项诉之种类186

第一款 给付之诉186

第二款 确认之诉187

第三款 形成之诉187

第四项 起诉之程式188

第五项诉讼之系属191

第一款 诉讼拘束之发生及效力191

第二款 诉讼拘束之消灭192

第六项 诉之合并196

第七项 诉之变更与追加198

第八项 反诉204

第九项 诉之撤回206

第二节言词辩论之准备208

第一项 准备书状209

第二项准备程序210

第一款准备程序之施行211

第一目 准备程序笔录之记载212

第二目 受命推事之权限与职务212

第二款 准备程序之终结214

第三节证据215

第一项 通则216

第二项人证226

第一款证人之义务227

第一目 到场义务227

第二目 证言义务228

第三目 具结义务232

第二款 证人之传唤234

第三款 证人之讯问236

第四款 证人之制裁238

第五款 证人请求费用之权利239

第三项鉴定240

第一款 鉴定人之义务240

第二款 鉴定人之选任242

第三款 鉴定人之拒劫242

第四款 鉴定人之讯问243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244

第四项书证245

第一款 书证之声明与提出程序245

第二款书证之证据力251

第一目 公文书251

第二目 私文书252

第三款 书证之发还253

第五项 勘验253

第六项证条保全256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要件257

第二款 声请保全证据之程式257

第三款 保全证据之管辖259

第四款 保全证据之调查程序259

第五款 保全证据之裁判260

第四节 和解261

第五节判决264

第一项判决之种类264

第一款终局判决264

第一目 全部终局判决264

第二目 一部终局判决265

第二款 中间判决266

第三款 舍弃及认诺判决267

第四款 一造辩论判决269

第五款 宣告假执行之判决272

第六款 定有履行期间之判决280

第七款 判决之确定281

第二项 判决之效力283

第二章简易诉讼程序287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288

第二节调解292

第一项 调解之要件294

第二项 调解之程序301

第三项 调解之效力307

第三节 简易诉讼之提起308

第四节 言词辩论之程序309

第五节 判决之程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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