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2 审判、民事、刑事》求取 ⇩

第六类审判595

第一章通则595

从前施行之一切法令除与党纲主义或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外暂准援用令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训令前司法部595

核示援用从前法律须注意从前施行四字以国民政府成立前颁行者为限电(附原电)十七年八月九日前司法部电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号595

法律条约相抵触除条约批准在前应将其抵触点随时呈核外应以条约效力为优令(附原电)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九号595

非常时期各省高院应行注意之事项电二十九年二月三日司法行政部电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七三号596

禁止军事机关受理诉讼干涉司法令十八年二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各军长官第八一号596

提审法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596

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附训令)二十五年五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三三七号597

减少科处短期自由刑令(附原提案)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五○二号598

核示因请求确认选举无效声请全体推事回避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二八六号599

核示裁判上适用省单行法规及外国人以公函参加诉讼疑义令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五二号600

当事人因战事关系未及将法院拍卖终结所得价金具领之救济方法令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最高法院检察署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一六一号600

核示会保事项准由书记官覆核查对并于必要时督同执达员法警认真办理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六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厦门地方法院首检官第五二五四号600

战区巡回审判办法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院公布(同日施行)601

巡回审判推事判决书记载法院名称方式令二十八年六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八七二号602

关于推进战区巡回审判事务计划令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一三五号602

战区巡回审判民刑诉讼暂行办法二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院公布(同日施行)602

核示巡回审判区域疑义令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五四号604

各法官问案须详阅文卷预为准备令二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四七一号605

各法院书记官应当庭录供并分别朗读或令当事人阅览署名令二十二年六月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四九二号605

法院笔录务求明显切实令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三○四号605

各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县政府民刑判决书关于提出上诉状法记载之程式应恪遵法规办理令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一四二号605

最高法院调取卷宗嘱托送达等事务须随到随办令二十二年三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五九号606

核示被告在军队服役送达传票与审判办法电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电云南高等法院第三二○号606

核示邮递上诉书状应否扣除在途期间等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九号607

非常时期最高法院得先将裁判主文通知当事人视为与送达正本有同一效力令二十七年二月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五号607

核示院址被焚已经宣示判决主文无从稽考之办理方法令(附原呈)二十九年二月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五○号607

核示上诉案件卷宗遗失仍应进行审判令(原呈略)二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三二九号608

公务员被诉事件应慎重处理不得滥行传拘令二十八年四月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四号608

法院办理涉及兵役纠纷案件应益加审慎必要时更应谘询当地行政机关意见以供参考令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七三七号608

抗战期内遇有壮丁藉诉讼以图缓役情事应提前依法办结令二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八八八号608

最高法院西南分院撤销前受理民刑案件之裁判一律追认有效令二十五年十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八四七号609

核示追认最高法院西南分院判决效力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司法院指令最高法院第二八九号609

前西南政务委员会设置之特别法庭判决确定各案补救办法令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院第九○三号609

第二章管辖610

战区内法院停办后指定第一审并上诉机关办法令二十七年二月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四一号610

核示高院及其分院互相迁移前发回更审案件办法令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六号610

党员犯罪案件应依法定程序办理经司法机关审判令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三八号611

核示党员犯罪应由普通司法机关依法受理令(原呈略)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院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五○号611

党员妨害党部选举由党部处理如非党员须由党部检举送交法院法办令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六号611

核示普通法院或兼理司法县政府受理党部职员犯普通刑事案件其传拘依通常程序办理令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一号611

因买卖烟土发生之诉讼悉由法院处理令(附原审查意见)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一号612

核示承审员审理红丸案件受贿停职侦查应归普通法院受理令(原电略)二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六八三号612

核示受理种烟地纳租争执及窃盗烟土案件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八月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五○三号612

核示擅自收售废金属废棉絮案件适用法律及管辖疑义令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五一号613

盐巡肇事酿命案件应归普通司法机关审判令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浙江省政府第四六六号613

核复盐务缉私特务团官兵违犯军规暂照陆海空军刑法审判其专任缉私者仍适用普通刑法咨(附原咨)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司法院咨陆海空军总司令部第五一一号614

核示财政部所属之巡缉警队除组织训练与陆军同兼在驻区负陆军警备责任者外其他税警有犯罪行为应归普通法院管辖令(附原呈)二十年十月二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八一号615

核复水陆公安队官警犯罪应由普通法院受理无庸特设审判机关函十七年十月三日前司法部函国民政府秘书处第四八三号615

核示省县所属保安队既非依陆军编制训练其官长不得视同军人令(原呈略)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司法院指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第一七二号615

核示保长因办理兵役犯罪应由司法机关审判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九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四六号616

核示壮丁在征集后未入营前违反兵役法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审判令(附原呈)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七六号616

关于公路职员之普通犯罪案件及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判令二十八年三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二号616

核示违反公司法第二三二条各款规定者应由法院审判科罚令(附原呈)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五五一号617

违反船舶法处罚案件概归法院审理令(附原咨)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所属各机关第三○四七号617

第三章县司法处诉讼程序618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618

核示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疑义令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二一五号620

核示在县司法处关于核准声请回复原状之权属于上级首席检察官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二四号620

核示县司法处处分不起诉案件告诉人声请再议逾期之救济方法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三二六号620

核示战区内由县司法处受理上诉时毋庸采用合议制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七一号621

核示县司法处刑事上诉案件程序疑义令621

其一(附原电)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八号621

其二 (附原电)二十六年二月十日司法行政部电广西高等法院第五八号622

核示县司法处误用命令处刑案件之救济办法令(附原呈)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最高法院检察署第七三六五号622

核示县司法处成立后接收刑事案件处理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九一号623

第四章兼理诉讼程序623

第一节通则623

核示县司法处未成立前所有县长兼理司法事务仍照旧办理令(附原电)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陕西高等法院第一七七四号623

未兼理司法之县政府不得受理民刑诉讼令二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九七九号623

核示专员兼县长不问是否兼理司法如被委为军法官自有拘捕审判权令(附原电)二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四○○号624

核示县长与承审员办案权限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九二九五号624

兼理司法之县长对于不起诉案件可迳以批谕处分令二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六号625

广东省战区各县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暂行办法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高等法院呈准司法行政部备案625

第二节审判627

核示县判既未宣告自不生效应全部令行宣判其上诉期限亦应另行起算令(附原电)二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三八二一号627

兼理司法县政府务须厉行宣判程序令二十二年八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三三六号628

各县政府裁判民刑案件应制作判词不得以堂谕代行判决令二十三年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五号628

核示发还原县补制判词案件变通办法令(附原呈)二十年五月二日司法院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二七号628

核示延长被告羁押裁定程序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五四号629

禁止兼理司法县政府白纸填供令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四○五号629

第三节上诉629

核示县判诉讼程序违法应由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予以适当之判决令(附原呈)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二六三九号629

核示县判上诉案件其卷宗应由检察官转送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四○八六号630

第五章覆判630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630

核示兼理司法县政府一律准用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令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一七号631

核示刑法第六一条第一款但书所列各罪案件不包括于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但书之内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一三三九号632

核示检察官应送覆判案件毋庸附具意见书令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九一八四号632

核示兼理司法县政府误送覆判时应由检察官发还照原判执行电(附原电)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电甘肃高等法院第二七七号632

核示鸦片罪适用法条及是否送覆判疑义令(原电略)二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号632

核示覆判案件误行受理救济办法令(附原呈)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一号632

核示覆判核准案件宣告缓刑疑义令(附原电)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一九号633

核示战区各县覆判案件救济办法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二月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七六号633

第六章涉外诉讼634

中外法院民事协助办法在未公布新法令前暂应有效咨(附原函)十八年五月四日司法行政部咨外交部第七○号634

核复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嘱托书及证据调查嘱托书之法规及程序等由咨(附件)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咨外交部第二二○号634

各省交涉署裁撤后其受理未结及新发生之华洋上诉案件应由高等法院及分院依普通诉讼法令受理令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七三号635

各省交涉署裁撤后办理华洋诉讼案件补充办法令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三四二号635

核复关于外国私人不经由外交途径而为之证据调查委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此项规定咨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咨外交部第一一九六号635

政府各机关遇有对外合同发生纠葛进行司法手续办法令十九年九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暨最高法院第三九三号635

核示中外国人在未兼司法县政府涉讼中国人上诉应由高分院依法定程序办理电(附原电)二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电四川高等法院第一一五号636

核示教士犯罪行使检察官职权之县长自可依法逮捕侦查令(附原电)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六号636

核示对外国人为原告之反诉应由中国法院并案受理电(附原电)二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电山东高等法院第六○号636

西班牙政变后所有该国侨民被诉案件各主管司法机关应即依法受理令二十六年三月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三一四号637

西班牙前领事自称驻华代表未经我国政府承认自无合法地位令二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三一三二号637

核示抗战期内凡日本国籍侨民为被告之民刑案件应由我国法院审判令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七七号638

核示民事事件被告如有领事裁判权之外国人时法院有无管辖权疑义电二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电云南昆明地方法院第一二三号638

无领事裁判权国人犯烟毒案件由各地方法院依通常刑诉程序办理仍适用禁烟禁毒治罪两暂行条例令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九四六号638

中国在英舰查获私土及华籍嫌疑人犯处理办法令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六九二号638

中捷人民相互享受诉讼救助令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五六四号639

核示日商民诉案件应依民事诉讼法则缴纳讼费令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四五一○号639

核示不动产登记诉讼事件无论登记人是否属于中国法院管辖应由该管法院受理令(附原呈)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司法院指令东省特区高等法院第二九八号639

核复外商依私法请求赔偿损害案件应归普通法院受理咨(附原咨)二十一年九月十日司法行政部咨财政部第一三三三号640

核示再审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不能因被告为外国人及其有领事裁判权而或异电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电上海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第二二七号641

核示盗匪案件犯罪地在国外者适用法律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九○号641

各级法院办理涉外案件关于外人姓氏译音应附注原文令二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三六九号642

释明外人观审范围及债案执行办法咨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咨吉林省政府第一一六号642

第七章审限642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642

责成直接监督长官考核审限令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所属各机关第二一六九号644

核示刑事诉讼审限规则各疑义令二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二八四号644

第七类民事647

第一章民法647

第一节民法647

民法第一编 总则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647

民法第二编 债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659

民法第三编 物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708

民法第四编 亲属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723

民法第五编 继承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736

第二节民法施行法744

民法总则施行法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744

民法债编施行法十九年二月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74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十九年二月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74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748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748

第二章民法关系法令749

票据法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749

票据法施十九年七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763

破产法二十六年五月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二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764

破产法施行法二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776

核示破产事件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二○九三二号777

核示破产事件之声请应按照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办理电二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电四川高等法院第七六号777

提存法二十六年一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778

核示提存法第一条疑义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八二三号779

提存法施行细则二十六年六月五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779

各级法院对于现行法令有利于债务人之各规定应注意适用令二十七年五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三五号780

基于伪钞成立之债权债务在法律上应为无效令二十八年八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四二号782

核示存款钱洋折算各疑义令782

其一二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江苏省政府第六六一号782

其二 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八七○号782

核示仓单作质发生法律上疑义咨(附原咨)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二二号782

核示德兴公司以承租地亩声请登记适用法律疑义令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六七号783

核覆典权契约各疑义咨(附原咨)二十八年六月六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八号783

核复中国侨民住居外国其家属在本国代订婚约自难认为有效咨二十七年二月九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一号784

核复中外国人两愿离婚中国驻外使馆所发给离婚证书在法律上自有证明之效力函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二○三号784

核示婚姻当事人一人为中国人应依第九八二条规定结婚至证人国籍并无限制令(附原呈)二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五号785

核示当事人于婚约解除或违反后可否请求返还定婚时之聘金礼物各疑义令(原呈略)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四六二号785

核复监护人及成年年龄各问题函(附原函)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司法院函交部第一六六号785

核示无人继承之绝产可否收归地方公有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五七二七号786

核示华侨无国籍人民关于亲属继承事件适用法律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五二二号786

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二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行政司法院呈准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787

非常时期重庆市土地买卖租赁暂行办法二十九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咨司法院第二七三七号788

第三章国籍 户籍789

国籍法十八年二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789

国籍法施行条例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791

国籍许可证书规则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内政部公布792

关于国籍变更之各项书类程式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内政部公布793

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附声请书式)十八年十月二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797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附声请书式)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公布(同日施行)800

核复国籍法第七条及同法施行条例第二条各规定疑义函801

其一(附原咨呈)二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司法院函宪兵司令部第六○号801

其二 (附原咨呈)二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院函宪兵司令部第八○号802

其三 (附原咨呈)二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函宪兵司令部第九二号802

核示外国女子自愿恢复其国籍时可依国籍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令(附原呈)二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四七一○号803

核复生长外国之华侨自愿取得外国籍但非年满二十并经内政部许可不得丧失中国国籍函(附原函)二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一三号803

核复父为中国人民而子丧失国籍者其父在中国之财产除受国籍法第十四条限制外可准其继承函二十三年九月八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一九七号803

核复中国女子为外国人妻丧失国籍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一一三号803

核复华侨娶俄国妇女请求入籍疑义函二十年八月六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四二四号804

户籍法二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804

户籍法施行细则(附录)二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内政部修正公布(二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817

核复户籍法疑义七点咨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内政部咨各省市政府第 号820

核复关于华侨给婚诞生事项在未施行登记前之证明方法函十七年十月四日前司法部函复驻古巴公使馆第四九三号822

第四章民事诉讼822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822

民事诉讼法二十四年二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822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修正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四二一号877

第二节民诉法施行法888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888

第三节民诉法关系文件889

规定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令二十一年九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一二五号889

民诉法第四六三条第一项所定数额在江浙鄂冀鲁粤赣皖湘闽蜀豫晋各省均增至一千元令二十六年二月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号889

法官对于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务须准情度理实事求是令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等一七四一号889

各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除斟酌调查证据之结果外尤须注意当事人之全辩论意旨令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七一号890

核示声请指定管辖事件疑义令(附判例)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一二○四号890

核示诉讼代理人如受当事人特别委任者准其领收证物令二十四年二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二二八三号891

各法院对于无资力人应厉行诉讼救助令二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三四○号891

准许诉讼救助案件终给后应于卷面标明诉讼救助字样令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一三八号891

诉讼标的价额核定后应加以记明令二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一一四号891

核示安徽各法院关于领垦荒地涉讼案件应以部照为重要证据仍有自由心证之权令(附原呈)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五七号891

核复县政府职务上所作之证明文件在法院可认其有充分之证明力咨(附原咨)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咨外交部第一八五五号892

核示民事案件一造所在不明应查照民事诉讼案件注意事项第五十九则办理令二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五一九六号892

民事简易案件应厉行言词起诉令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首都地方法院暨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一三七号893

民事案件应于判决正本内记明上诉期间及法院令二十四年十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都地方法院第五三○五号893

具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一一条规定情形之上诉案件务须详加体察先命补正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一二号894

当事人提起上诉逾期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审法院即依法驳回毋须履行补正程序令二十七年七月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九四○号894

第二审法院应切实注意民事诉讼法规定事项以免诉讼进行迟滞令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五三号895

核示民事确定判决效力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二七二二六号895

再审裁判既在民诉法施行后则上诉应受同法第四六三条之限制电二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电贵州高等法院第一九三号896

关于出征壮丁离婚案件无论女方所持何种理由应概不受理令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九七三号896

核示法院处理县土地陈报处移送办理之土地权利纠纷案件疑义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一一四四一号896

关于土地诉讼事件在办过陈报区域除调验契据外仍须同时饬缴管业执照咨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咨司法院第五○四七号897

第五章诉讼费用897

诉讼费用暂行规则二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司法院公布(同年八月一日施行)897

诉讼费用暂行规则施行应注意事项八则二十七年七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法院暨首检官第二○六九号900

诉讼费用暂行规则施行后征收情形应随时考核具报令(附表)二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九四一号900

核示诉讼费用暂行规则疑义令901

其一(附原呈)二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号901

其二 (附原呈)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贵州高等法院第二八○五号901

其三 (附原呈)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二号902

其四 (附原电)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四号902

其五 (附原呈)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一四八号903

其六 (附原呈)二十七年十月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一二号903

其七 二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七二号903

其八 (附原呈)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五三八号904

其九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九○二七号904

声请人预纳破产程序所需费用如有赢余应即发还电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司法行政部电四川高等法院第八○号904

核示附带民事诉讼征收裁判费疑义令(附原电)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四五号904

核示赘壻声请备案征费疑义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六一号905

核示法院对于声请拍卖抵押物事件于征收声请费外自可复征执行费批二十八年一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批杨钦望第七一号905

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原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原法院应严催缴纳讼费令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第一四九九号905

核示附带上诉案件不征收审判费令二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二四○号905

第三审审判费当事人应直接汇缴最高法院令二十四年七月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五五二号906

一案在一审级中不得征收两次诉讼费用令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三号906

依法应由法院以职权送达于他造当事人之诉讼书状及附属文件等缮本不应征收钞录费令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一○六号906

核示征收书据费办法令二十八年八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六五○五号907

核示对于同一债务案件应否重征执行费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四五七号907

法院征收补缴讼费办法二十六年三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四一二号907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十九年五月三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907

核示执票人向法院声请作成拒绝证书应照非讼事件征收费用规则征费其证书由法院书记官办理令908

其一(附原呈)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二号908

其二 二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四六二号908

核示非讼事件之声请书应缴纳声请费并贴用印纸批908

其一(附原呈)二十二年一月六日司法行政部批律师徐仁达第二一二六号909

其二 (附原呈)二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六八四五号909

司法印纸规则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909

非常时期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贴用司法印纸临时办法(式样略)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呈准司法院备案(同年七月一日施行)911

烟案罚金除提奖外概为法收应购贴司法印纸令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诉江高等法院第二四六四号911

各院承办上诉各案应稽核其有无少贴印纸情事并随时由高院派员前往所属院县抽查令二十五年二月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号911

律师或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呈递声请书应依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规定贴用印纸一角批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批长沙律师公会第三七号912

核示民事案件律师声请变更日期或阅览卷宗应贴用印纸并缴纳声请费令912

其一二十年五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黑龙江高等法院第八一三二号912

其二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五五九○号912

核示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声请书应征收挂号费令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六四○六号912

司法状纸规则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912

核示在押被告无力购买状纸其上诉书状可认为有效令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六一三○号913

核示在押被告上诉无力购买诉状纸救济办法令二十四年九月十日司法部训令所属各机关第四六四七号913

核示兼任军法官审理盗匪案件得用刑事状纸令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一六一三四号913

各县政府发售民刑状纸不得以其他名义附征费用令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及首检官第六一四三号914

整顿司法收入令二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贵州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二一号914

第六章强制执行法 管收915

第一节强制执行法915

强制执行法二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915

核示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疑义三点令(附原呈)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六八七三号926

核示官吏舞弊侵占等案迅令执行假扣押并免供担保令二十五年二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二号926

对于诉追房租事件应分别厉行假扣押及假执行令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七五五号926

核示执行没入保证金将受处分人之房屋查封拍卖而无人承买时可否由法院收受并制作权利移转书据收执等疑义令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九六六号926

核示检察官嘱托民事执行处执行罚金事件须彼此协助令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八○二号927

核示强制执行违抗社会军训之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七六○五号927

第二节管收928

民事案件非认为有必要情形时不得任意滥押令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前司法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一一六号928

奉令发交司法会议决议防止滥押及交保改进办法各案列示关于民事部分应行注意事项令二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都地方法院第一一七号928

民事被告管收期满执行处对于一定标的物执行债务人聚众抵抗可认为有管收之新原因令(附原呈)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九三五八号928

核示依照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十条规定征收管收费用令二十六年四月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八四○九号929

民事被告人管收所暂行规则二十七年五月三日四川高等法院呈准司法行政部备案929

第七章登记930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930

不动产登记法在国府未颁新法前暂照前北京司法部公布之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令十七年七月二日前司法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二一三九号930

制定不动产登记报告书式令(附报告书)二十年三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一三号930

登记处指定调查员及征收费用规则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公布931

核示不动产登记疑义令932

其一(附原电)二十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二四九号932

其二 十年七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八九一号933

其三 (附原呈)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八七二七号933

核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疑义令934

其一(附原呈)二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七○四一号934

其二 (附原呈)二十二年八月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一八八五号934

其三 (附原呈)二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高等法院第六七三号935

其四 (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安徽高等法院第二九二二六号935

核示不动产保存登记经核准给证后他人不依程序主张无效其提起之抗告应予驳斥令(附原电)二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第六七七二号935

核示内地商人以产业抵押与外商外商仅取得一种单纯抵押权可为登记令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八九○一号936

核示不动产租借权登记及外国教会请求土地承租权登记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二月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三一六四号936

改定不动产登记证明书补领办法令二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五九八号936

核示所有权保存登记缴纳费用办法令(附原呈)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一六六号937

核示不动产登记费准提奖劝导员百分之六令(附原呈)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一七八六五号937

核示关于抵押权登记之收费应仅就债权数额计算令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九八六六号938

核示不动产登记事件准收挂号费一角令(附原呈)二十年九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四○三七号938

核复法院暨税契机关应互相协助整顿登记税契事项咨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咨广西省政府第一八九号938

人民呈验白契司法机关不得率予登记令938

其一(附原呈)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六五七号938

其二 二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四五五号939

各地法院应认真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令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一九六号939

核覆川省办理土地陈报县份各地方法院暂缓举办不动产登记未便遽予照办咨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咨财政部第八四一号940

第二节法人登记940

法人登记规则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940

核示外国法人登记及诉讼当事人资格疑义令943

其一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指令东省特区高等法院第三九四号943

其二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指令东省特区高等法院第三九五号944

核覆外国教会非依法登记不能成立法人资格函(附原函)二十一年九月五日司法院函外交部第二二○号944

核覆农会工会声请登记准免缴费其他团体不得援例函(附原呈)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函中执委会训练部第三○六号944

第八章调解945

区乡镇访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内政司法行政雨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945

核示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案件勿庸发给调解书令二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部指令湖南民政厅946

法院票传区乡镇调解委员质讯自应遵传出庭咨(附原咨)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咨各省市政府947

区乡镇调解委员被传质讯时得向法院请求费用咨(附原呈)二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咨各省市政府947

区调解委员会权限之划分可援用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办理令(附原咨)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七六五号948

各法院遇有商事诉讼先由商会试行和解令(附原呈)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八六号948

商事诉讼经法院调解不成立及当事人不愿送由商会和解自可照常进行讼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六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首都地方法院第一四七七九号949

关于地权争议案件得由地政机关先予调处令二十五年十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九四号949

核示调解事件科处罚锾疑义令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五五号949

核示债务人不履行条件时未经债权人声请法院未便将和解撤销令二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第二二五一四号950

各级法院应厉行民事和解令二十六年二月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七号950

第九章公证951

公证暂行规则二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司法院公布951

公证暂行规则施行细则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公布955

公证暂行规则试办期间延展二年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三七三号956

核准变通公证暂行规则第一七条规定办法令二十五年八月六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三九四四号957

公证费用规则二十五年三月四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957

第八类刑事959

第一章刑法959

第一节刑法959

刑法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959

第二节刑法施行法994

刑法施行法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四年七月一日施行)994

第二章刑法关系法令995

严禁个人或团体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令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令995

核示新旧刑法关于不处罚疑点电二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电四川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八九号995

新刑法施行前依现行刑法第二八八等条之同谋罪所处罪刑应按其情形依新刑法分别论以教唆或帮助之罪令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一二二号995

核示依旧刑法第二五八条第一项所处之刑仅有事后收受等行为应依新刑法第二条免其执行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七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二三号996

核示新刑法施行后关于罪刑免除执行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七月六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二六号996

核示刑法上教唆犯疑义令(附原函)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二五号997

核示刑法施行前判决案件易科罚金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二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二八三号997

核覆刑法上之公务员疑义电文997

其一(附原电)二十八年四月十日司法院电湖北省政府第二二号998

其二 (附原电)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司法院电湖北省政府第二三号998

其三 (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三八三号998

核示公务员侵占公款案件在开始作战以前发生者应依刑法处断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一二七号998

核示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一款疑义令二十八年三月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号999

核示刑法第四二条第一项疑义令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号999

核示易服劳役折算罚金疑义令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一五○七五号999

核示计算折抵刑期方法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九月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察哈尔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六七四五号999

核示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疑义令999

其一(附原呈)二十五年六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七八号1000

其二 (附原电)二十六年四月六日司法行政部电山西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四八号1000

其三 (附原呈)二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西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二六三三号1000

核示无期徒刑减刑后计算刑期疑义令1001

其一二十五年三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五四四三号1001

其二 (附原呈)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九一八二号1001

核示数罪并罚适用法条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七二号1001

核示更定执行刑期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六六号1001

核示合并执行刑期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号1002

核示假释人犯交付保护管束应依刑诉法第四八五条第四六一条办理令(附原电)二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电河北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七○号1002

核示假释案件计算执行刑期疑义电(附原电)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电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八一号1003

核示执行保安处分办法令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一三○一八号1003

核示适用保议管束及褫夺公权法令疑义电(附原电)二十五年一月七日司法行政部电河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五号1003

被褫夺公权者应随时行知各乡镇公所令(附原呈)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最高法院检察署第七五八号1004

厉行缓刑制度令二十一年三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六七号1004

各法院宣告缓刑应行注意事项令(附表)二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七一号1005

明定缓刑标准以资参考令(附原案)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六五一一号1005

核示撤销缓刑事件及适用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各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二九号1006

核示宣告缓刑疑义令(原呈略)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九五二号1007

核示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宣告缓刑人犯付保护管束疑义电(附原电)二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电贵州高等法院第二二号1007

杀害尊亲属案件不得误会立法原意概予轻比令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五九八二号1007

以代理名义登报启事如构成犯罪或侵权情事代理人应负责任令二十一年七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第一五四○号1008

核复刑事责任问题疑义函二十八年八月五日司法院函军政部第六三○号1008

核复人民捕获匪嫌中途得款释放犯罪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二三六号1008

被击落之敌机残骸如有私自占有买卖者应照刑法侵占及赃物各罪分别论科令二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二五号1009

各法院对于偷窃铁路道钉罪犯务照刑法从严惩办令1009

其一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九五号1009

其二 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检察署暨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六一二号1010

盗窃路物人犯应适用刑法第一九八条科断令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检察署暨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三七九○号1011

窃电案件应尽法惩办令(附原函)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九○三号1012

收受电线赃物案件应行严办令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二三号1012

法院受理人民盗卖军政部所属各厂库存储之成品材料及应用物品案件应从严惩处令二十九年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法院第三三号1013

收受故买海关漏税货物者除照海关缉私条例处理外并依刑法赃物罪科刑令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第四九一号1013

各法院对于枪毙盗匪案件应查明依法处分令(附原电)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三五八号1013

核复基地业主将已筑成之防御工事机构翻作耕地处罪疑义函二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第八四七号1014

学生伪造官厅印信应送法院究办令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训令各院校厅局第九八五七号1014

核示抢刼罪成立疑义令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二三号1014

核示伤害罪适用条文疑义令(附原电)二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河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九二八号1014

核复关于赌博罪解释案件内店铺二字范围咨(附原解释文)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一○三号1015

核示赌博罪及出版法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六月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一号1015

核示伪造仓单处罪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十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九○六号1015

核示窃占罪适用科刑条文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十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九○八号1016

核复刑法第二百十条与第三百三十九条主刑重轻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九四五号1016

大赦条例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四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17

再犯预防条例二十一年七月五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1017

第三章刑事特别法令及其关系文件1018

第一节通则1018

特别刑事法令等计算标准条例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1018

核复特别法律废止后如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本有科罚明文者仍应适用刑法论科函(附原呈)二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司法院函中执委会秘书处第六一号1019

第二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019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二十六年九月四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年三月一日施行)1019

维持治安紧急办法(附原令)二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令1020

偷运银币类出洋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令二十四年六月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暨高等法院第三三八号1021

核示危害民国案件审判疑义令1021

其一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二三号1021

其二 (附原呈)二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司法院指令最高法院第五九六号1021

附和伪组织阴谋扰乱者应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从严处置通告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国民政府通告1022

第三节惩治汉奸条例1022

惩治汉奸条例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1022

惩治汉奸条例第一四条后半段「或部队」审判之规定在各战区停止适用令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六八七号1023

军事委员会查封汉奸财产审查委员会简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政府核准施行1024

汉奸自首条例(附自首声请书及保结)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八号1024

凡甘心附敌参加各省非法组织者应按照惩治汉奸条例严缉惩办令二十八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令1027

核覆惩治汉奸条例各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三七八号1027

核复惩治汉奸条例第五条诬告罪之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第九二八号1028

第四节处理逆产条例1028

处理逆产条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28

主管官厅处理逆产须照处理逆产条例办理其他机关团体不得越权处置令1029

其一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六○号1029

其二 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令1029

审查处分逆产案件如适用旧条例处分者除事实上无法救济外概依修正处理逆产条例审查咨(附原咨)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咨行政院第六五号1029

第五节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030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附训令)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31

核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作战期内四字意义令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五六八号1032

严惩贪污令二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国民政府令1032

核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适用疑义函1032

其一(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第三八四号1032

其二 (附原函)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四○四号1033

其三 (附原函)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四○三号1033

核示法院职员要求贿赂如已达勒索程度即应适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办理令二十八年十月十日司法行政部电广东高等法院第四六三号1033

核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载藉端勒索之规定不包括公务员犯刑法第三三九条之罪令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甘肃高等法院第三二九号1034

核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是否包括贿赂罪在内及抗战期内县长等兼任社训总队长附等职可否认为军人各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月司法行政部指令贵州高等法院第六七三三号1034

核示官吏或乡镇保甲长等配销公盐而有图利情弊应依照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办理电二十九年二月三日司法行政部电湖南高等法院第七二号1034

核示公务员侵占公款案件在开始作战以前发生者应依刑法处断令1034

改订官吏通缉案件办法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函司法院第五九四○号1035

核示县党部干事如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罪自应依该条例规定办理电二十九年一月三日司法行政部电福建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五号1035

第六节惩治盗匪暂行办法1035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二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35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十条条文修正令二十八年五月四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二五一号1036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延展施行期间令二十八年六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三一六号1037

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暂行办法适用区域令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八号1037

广西省划为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施行区域令二十八年九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七六九号1038

盗匪鸦片毒品案件已系属普通司法机关审判者仍依通常程序办理令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暨最高法院第七六六号1038

核示烟毒盗匪案件受理机关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七八五号1039

强盗案件应归军事机关审理者以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所规定者为限令二十六年一月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三号1039

盗取或损坏通讯器村概由军法机关依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处断令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立法司法院暨军事委员会第四○一号1039

核覆办理盗匪案件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三八六号1040

核复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所称私枭之意义函(原函略)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七一四号1040

核示惩治盗匪暂行办法中之恐吓取财罪应依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审判令(附原呈)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五一号1040

非常时期清剿区内剿匪临时处置办法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七一○号1041

核示前河南清乡督办公署核准执行之盗匪案件准予一律追认为有效令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国民政府指令军事委员会第一一九号1042

第七节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1042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二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42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延展施行期间令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令1042

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二十五年月十八日财政部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42

运输银币银类请领护照及私运私带处罚办法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颁行1043

缉获私运银类银币处罚给奖办法二十五年一月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号1044

核示私运银币出口案件管辖及处罚各疑义令二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二七号1044

核示偷漏或收买银币案件适用法律及管辖疑义令1044

其一(附原呈)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八二号1044

其二 (附原电)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八三号1045

核示处置人民抑勒法币价格要求补水之办法令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九一六号1045

各法院依照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判处罚金之案件于执行后即提半数解送原缉获机关给奖令二十五年二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五七九号1046

取缔敌伪钞票办法二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布1046

敌人伪造法币对付办法二十八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函司法院第一一九八三号1047

第八节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1048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二十五年七月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48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延长施行期间令二十八年五月十日国民政府令1049

司法机关判处偷漏关税案件罚金充奖规则二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财政部公布(同日施行)1049

核示偷漏关税案件办理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三○号1049

核示偷漏关税案件诉讼程序疑义令(附原电)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二六号1049

第九节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050

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50

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52

适用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区域令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三一号1053

在适用禁烟总监所订禁烟禁毒法规区域内刑法鸦片章停止施行令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监察院暨军事委员会第八二九号1054

盗匪鸦片毒品案件已系属普通司法机关审判者仍依通常程序办理令1054

核示烟毒盗匪案件受理机关疑义令1054

禁烟禁毒案件上海特区法院仍照通常程序审理令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院暨禁烟总监军事委员会第九七○号1054

核示烟毒案件适用法律疑义令(附原电)二十五年六月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二三号1055

核复领照烟民购吸私膏不成立犯罪函(附原函)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第九二七号1055

禁烟禁毒实施规程二十五年八月十九日禁烟总监令公布1055

绝对禁烟暨分期禁烟区域一览表二十七年八月二二十六日行政院咨司法院第六七五号1060

各市县禁绝鸦片日期表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函司法院第一一○二八号1062

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二十五年八月十九日禁烟总监公布1063

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章程二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1064

禁烟调验规则二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1065

公务员调验规则二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66

检举党政军服务人员吸食鸦片暨毒品施行办法二十五年四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四○号1067

防止公务员私吸烟毒规避调验办法令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八六六号1068

新成立之机关部队录用职员及已经检举之机关部队新任人员均应取具不吸烟毒切结令二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九二七号1068

消灭各省私存烟土办法二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1069

特许设立土膏行店暂行规则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禁烟总监修正公布1071

检查各省市烟民暂行办法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1072

限期戒烟补充规则二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禁烟总监令公布(同日施行)1073

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八三号1073

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施行细则二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内政部呈准行政院公布1074

戒烟医院章程二十五年八月十九日禁烟总监令公布(同日施行)1075

第四章陆海空军刑事法令1076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76

国军抗战连坐法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1077

军机防议法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1078

军机防护法施行期间着再延长令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国民政府令1079

核覆军机防护法第四条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三八二号1079

陆海空军刑法二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1079

抗战期内军人逃亡案件无论前方后方概以敌前逃亡论罪令二十七年五月九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军事委员会第一七四号1079

作战部队现职人员托故离职者准以敌前逃亡论处令二十八年八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军事委员会第四四八号1079

核示军委会运输大队司机尚难认为军属令二十八年十二二月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四八○号1090

核覆军人逃亡罪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三七七号1090

核覆处置逃兵案件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军政部第三八五号1090

核覆士兵持械逃亡价卖适用法条处罪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五七一号1090

核覆残废院伤兵逃亡不得依陆空海空军刑法逃亡罪论处函(附原函)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四七○号1091

核覆士兵看管人犯因疏忽致人犯脱逃论处疑义函(附原函)二十八年四月五日司法院函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二七五号1091

各兵工厂人准予一律视为军属令二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军政部训令军法司第二○六二号1091

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二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92

壮丁大队部壮丁结伙逃亡应依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从重科刑令二十八年八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院军事委员会第四四九号1093

法院办理涉及兵役纠纷案件应益加审慎必要时更应谘询当地行政机关意见以供参考令1094

法院对于违反兵役案件应从速办理从重科刑令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最高法院检察署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六九八号1094

核示民伕雇人顶替不构成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之罪令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三九○四号1094

各法院对于办理役政保甲长被诉案件应依法审慎办理令二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六三○六号1094

核示保长因办理兵役犯罪应由司法机关审判令1095

核示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七五号1095

核示保长办理兵役违法处罪疑义令二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八号1095

核示壮丁征集后未入营前犯违反兵役法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审判令1096

核示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第六条后所称之顶替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五五三号1096

陆海空军审判法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096

军法审判审限规则二十八年七月四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1101

严禁军法滥用刑讯令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军事委员会训令各部队第三四号1102

军人犯罪受刑或捆绑时必先解除其军帽军服令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第一一九号通令1103

抗战期内军人犯军法以外之罪暂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办理令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三七号1103

各级法院受理普通人民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罪或其他有关军事之犯罪应从速审判令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七四七号1103

核示军法承审犯罪仍应归军事机关审判令二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二八号1104

核示部队司书犯罪应归军法机关审判令(附原电)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二号1104

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官暂行办法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1104

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1105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巡回督察暂行办法二十七年五月二日军事委员会公布1106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指挥证使用规则二十七年五月二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1107

战时军法案件委任代核暂行办法二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军事委员会公布(同日施行)1107

战区军法案件送核补充办法二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军事委员会第四八三号1108

关于调用战区失业法官书记官帮助行政机关清理军法案件令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国民政府训令司法院第七八一号1109

戒严法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109

海上捕获条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111

第五章警察逃亡惩治条例1115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115

战区警务人员藉故擅离职守姑准依照陆海空军刑法规定以敌前逃亡论罪令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院第一○四号1115

战区警务人员藉故擅离职守仍归法院审判令二十八年十月六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司法院军事委员会第五五五号1116

税警逃亡事件适用警察逃亡惩治条例令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司法院第六一号1116

第六章刑事诉讼1116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1116

刑事诉讼法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1116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附训令)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三七五号1158

第二节刑诉法施行法1169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1169

裁定没入保证金执行未完毕者应依刑诉法施行法第七条规定办理令(附原电)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四五号1169

第三节刑诉法关系文件1170

严禁刑讯令二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令1170

上诉最高法院案件送卷注意事项表(附训令)二十六年六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六一三号1170

党务工作人员除刑事嫌疑犯应由法院依法办理外各军政机关不得任意逮捕伤害令1171

其一十八年八月十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七○○号1171

其二 二十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七四号1171

其三 二十一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四一号1172

各法院对于一切刑事案件应慎重审判令二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二一三号1172

核示法人及非法人之团体得否为犯罪主体疑义令二十八年十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七七号1173

非常时期一二审案件得移归被告寄押所在地或附近之法院管辖并得省去声请裁定等程序令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四七九号1173

凡情节轻微之偶发犯不宜轻于羁押及起诉令二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四八三号1174

各法院对于羁押具保等事项应慎重将事令1174

其一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六四九号1174

其二 二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二○五号1174

第二审法院对于判决确定无罪之在押被告应即释放令二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六二○一号1175

各法院对刑事被告不得滥押久羁其得停止羁押者应兼采责付及限制住居方法令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六号1175

刑事被告具保责付办法令(附原议案)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首都地方法院并首检官暨各省高等法院并首检官第六一七五号1176

核示上诉中羁押被告程序疑义令二十五年四月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六四号1179

办理刑事案件不得滥行羁押令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八四○号1179

核示新刑诉法第一○九条规定情形应参照同法第一二一条办理电(附原电)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电湖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七八号1179

抗战期内船主或引水人因案羁押应尽量采用保释或责付办法令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七五号1179

核示军法审判机关不得将普通刑事案件并案判决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三二号1180

核示壮丁犯普通刑法仍由司法机关处断令(附原呈)二十六年一月九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号1180

核示办理判处徒刑人犯尚未执行被征壮丁编队受训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八年四月八日司法行政部指令甘肃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三一五三号1181

核示刑事案件移转管辖程序疑义令1181

其一(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二八二二九○号1181

其二 (附原呈)二十七年七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三四八号1181

核示声请再议管辖疑义令二十四年九月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五九六号1182

核示声请再议逾期救济办法令1183

其一(附原呈)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六○二六号1183

其二 (附原呈)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三二六号1183

核示声请再议回复原状疑义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一六二四号1184

核示被诬告人得告诉及声请再议令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九三号1184

厉行自诉制度值日检察官应随时指示令1184

其一十八年七月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二○号1184

其二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首都地方法院并首检官暨各省高等法院并首检官第六二二二号1185

核示处理自诉案件程式未备办法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九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四五九六号1185

防止滥用自诉办法令二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法院第五五二五号1185

核示凡直接被害之个人得提起自诉令(附原呈)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指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九七号1186

核示官办营业机关被害不适用自诉规定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二九号1187

核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三号1187

各地方法院检察官不得藉厉行自诉制度为推诿之具令二十八年八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五二三号1188

核示当事人既经提起自诉仍应依自诉程序进行令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资中地方法院第三五八六号1188

核示当事人递状告诉后当庭请求将案移送自诉应认为合法令(附原呈)二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广东高等法院第七七八○号1188

检察官对于轻微案件应厉行不起诉处分令二十六年六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三七七九号1188

核示通令协缉事件应由高院首席检察官核办令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安徽高等法院第四一五四号1189

核示妾被略诱其家长得依法告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一二六号1189

核示通奸罪得委托他人代行告诉令附原电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二一号1189

核示通奸罪告诉疑义令1190

其一(附原电)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九八○号1190

其二 (附原呈)二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八七号1190

核示院字第一五○六号解释所谓开始审判之日疑义电(附原电)二二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电湖南高等法院第二八号1191

法官审判刑事案件不得误解自由心证主义令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七六号1191

核示判决书漏未记载易科罚金等折算标准之救济办法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一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号1192

判决内毋庸记载羁押折抵刑期令二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八六号1192

核示刑事扣押物件在科刑未确定前法院祇能扣押保存令(附原呈)二十年四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五二三九号1192

核示刑事案件经更审宣告无罪其已执行之罚金自应发还电(附原电)二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电宁夏高等法院第二三六号1193

核示执行罚金罚锾疑义令1193

其一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八五七四号1193

其二 (附原呈)二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第二八二九四号1193

其三 (附原呈)二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三三二号1194

其四 二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六六号1194

核示易科罚金案件经非常上诉谕知不受理后已缴罚金自应发还令(附原呈)二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高等法院第七四六六号1194

核示发还保证金疑义令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二二五号1194

赌博案件罚金及没收钱财充赏可援用旧办法令二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二○七六号1195

核示赌博案件经判决缓刑确定后发还没收赌资疑义令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首都地方法院首检官第九二八三号1195

公债库券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如按时价计算法院自应收受令(附公函及原呈)二十四年四月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七六○号1195

核示执行刑事案件关于没入保证金之疑义电(附原电)二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电安徽高等法院第四一号1196

被告无力缴纳保证金复声请以保证书代之法院自可新为裁定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六四七号1197

核示被告在押逃亡没入保证金得由检察官以命令行之令(附原电)二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九一七七号1197

法院命缴纳保证金并即没入之裁定应由检察官执行令(附原呈)二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湖北高等法院第八三六○号1197

核示刑事上诉解送被告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七六六号1198

核示刑事被告在上诉中应征入伍办法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十月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九○七号1198

核示第二审确定判决发觉违法救济办法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司法行政部指令陕西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五○七四号1198

核示非常上诉判决案件执行刑期起算疑义令(附原呈)二十六一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河南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一九四九号1199

核示执行保安处分疑义令二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四川高等法院第三九八号1199

各级法院于刑事案件没收物品应随时依法处理不得任意堆积令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三八一号1199

核示法院接收前县司法处移交刑事未结案件处理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六年十月十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七五○号1199

刑事被害人附带提起民诉非确系繁杂者不得谕令另提民诉令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二六七号1200

铁路移送法院讯办之案件应将判决或不起诉处分书全文抄送令1200

其一(附提案)二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五三一号1200

其二 二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二七二四号1201

检察官侦查处分书不得率行宣布令二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九四六号1201

核示检察官实施侦查并无必须被告到案之规定不得以被告未便拘提暂行中止侦查令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浙江等法院首检官第三一九号1201

核示对于检察官送达判决疑义令(附原电)二十八年六月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四五○号1201

核示当庭交付判决正本令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第一五六号1202

监所公务员代被告作送上诉书状及收缴送达证办法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六一四一号1202

刑事上诉补正期间应于宣判时告知并记明判决书内令二十四年九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五八六号1203

诠释刑诉法第四五九条所谓简略方式之判决书意旨令二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一六五号1204

刑事被告所在不明准以其他案件报结令(附训令)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四三○二号1204

关于选举犯罪检察官应自动摘发至于审判方面应迅速公平审理令二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第四三○号1204

核示各法院检察官勘验案件均应一体厉行初报办法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指令山东高等法院第一八七六三号1205

勘验事项务须依法慎审办理令二十一年六月四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区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一二七八号1205

勘验案件应由承办法官亲自莅验令(附原呈)二十四年九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四七六二号1205

检验用尺应以新制尺度为标准令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二六一三号1206

各法院检验血痕应参酌新法办理令(附原呈)二十五年十月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五三一二号1206

覆验案件不得仍假手于原鉴定人或原检验人令二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三○二九号1208

执行死刑用绞令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三○九一号1208

执行死刑时使用麻醉药品方法令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首检官第三九四九号1208

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申告铃使用暂行规则(附训令)二十六年二月六日司法行政部核准备案1209

申告铃装设方法二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安徽高等法院首检官呈准司法行政部备案1209

第七章司法警察法令1210

调度司法警察章二十五年八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1210

调查司法警察要点(附训令)二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暨首检官第五三六二号1213

各法院应斟酌当地情形商调警察驻院服务并革除额设法警令二十六年四月九日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高等法院第二○六○号1214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暂行细则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1214

改正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证令(附原咨及证式)二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训令直辖各机关第一九二号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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