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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1

第一节 本部组织之变迁1

第二节 本部及所属官署职员22

第三节 本部所管文书及资料23

第四节本部所管经理之状况28

第一款 豫算及决算28

第二款 会计监察35

第三款 国有财产管理36

第四款 营缮37

第二章地方行政39

第一节总说39

第一款 地方司之改组充实39

第二款 地方制度之研究40

第三款 集团部落建设之指导42

第四款 筹备撤废治外法权43

第五款 资料统计44

第六款 举行县市职员讲习会45

第二节地方制度46

第一款 概说46

第二款 行政区划48

第三款行政组织51

第一项 省51

第二项 北满特别区53

第三项 市53

第四项 县54

第五项 旗55

第六项 街村56

第三节地方财政56

第一款 概说56

第二款 地方财政特别调查57

第三款第一次地方税制整理57

第一项 第一次整理以前之经过57

第二项 改正地方税制58

第四款 不课税62

第五款 行政救济62

第六款 强制执行63

第四节社会事业63

第一款 皇室与社会事业63

第二款社会事业行政机关67

第一项 中央行政机关67

第二项 地方行政机关67

第三款政府之账恤救济67

第一项民食救济67

第一目 北满穷民之救济67

第二目 施粥68

第三目 康德二年度穷民救济68

第四目 灾?地方救济69

第二项水灾救济74

第一目 哈尔滨大水灾74

第二目 洮辽地方水灾74

第三目 康德元年度全国大水灾75

第三项 火灾救济76

第四项 匪害救济76

第五项 政治工作救恤班派遣77

第六项 社会事业之补助77

第四款社会事业联络助成机关78

第一项满洲国中央社会事业联合会78

第一目 满洲国中央社会事业联合会之设立78

第二目 函馆市火灾义捐金募集81

第三目 选派日本社会事业研究生82

第四目 社会事业从事员之讲习82

第二项 满日社会事业大会82

第三项 恩赐财团普济会84

第五款社会事业之概要93

第一项官营事业93

第一目 义仓93

第二目 救济院118

第三目 游民习艺所121

第四目 济良所122

第二项民营事业123

第一目 世界红卍字会123

第二目 万国道德会125

第三目 全国理善劝戒烟酒会126

第四目 世界慈善联合会129

第五目 红十字会130

第六目 宗教团体之附带社会事业131

第三章拓务行政133

第一节总说133

第一款 满洲移殖民之沿革概要133

第二款满洲移殖民之现况概要135

第一项日本人移民135

第一目 总说135

第二目 拓务省特别农业移民地137

第三目 日本内地人自由农业移民地143

第四目 铁路自警村移民地147

第二项朝鲜人移民149

第一目 总说149

第二目 朝鲜人移民施设150

第三项 白俄移民地171

第三款拓政机关之现状173

第一项中央拓政机关173

第一目 中央拓政机关新设之经纬173

第二目 中央拓政机关之现状174

第二项 地方拓政机关175

第四款民间移殖机关并事业175

第一项满洲国民间机关175

第一目 满洲拓殖株式会社175

第二目 大东公司177

第二项在满日本国民间机关177

第一目 东亚劝业株式会社177

第二节移殖民事业178

第一款移住奖励178

第一项关于满洲拓殖事情之介绍178

第一目 满洲农业之调查及介绍178

第二目 移住适地调查及介绍178

第二款移住地179

第一项移住地取得之干旋179

第一目 日本人移民用地179

第二目 安全农村用地182

第二项 移住地地籍调查及境界查定184

第三项 移住地之管理185

第四项 移住地之区划分让186

第五项 移住地内原住民之辅导186

第三款政府之移殖民招来并辅导187

第一项 移殖民之招来187

第二项日本内地人移住民之辅导189

第一目 移住民入植辅导189

第二目 移民地自治行政之指导189

第三目 移民地之殖产指导190

第三项朝鲜人移民之辅导190

第一目 满鲜民族之谐和辅导190

第二目 治外法权撤废后关于国内朝鲜人指导之准备191

第四款政府之移殖民事业助成191

第一项移民地公共施设之助成192

第一目 治安警察施设192

第二目 卫生施设192

第三目 土木施设并土地改善193

第四目 移民地邮政194

第五目 移民地教育施设194

第二项移民地产业施设之助成195

第一目 产业协同组合195

第二目 金融施设195

第三节国内拓殖事业196

第一款荒地开垦196

第一项 二荒地复兴196

第二项 难民招还197

第四章警察行政199

第一节总说199

第一款 警察机构199

第二款 警察训练200

第三款 改善待遇201

第四款 警察机构之改组202

第五款 警察官之服制203

第六款 国有铁道职员警察事务之规定204

第七款 治外法权撤废准备204

第二节特务警察207

第一款 结社集会并多众运动之取缔207

第二款 出版物之取缔209

第三款 电影片之取缔214

第三节外务警察215

第一款 外国人之出入国取缔概况215

第二款 外国劳働者之入国取缔概况215

第三款 在留外国人之取缔概况217

第四节保安警察217

第一款警察取缔营业之统制217

第一项 营业许可手数料之废止218

第二项 风纪取缔218

第二款 交通取缔218

第三款 消防及火灾状况219

第四款 法令整备之状况219

第五节司法警察220

第一款 犯罪之趋势及检举状况220

第二款 司法警察制度之整备221

第三款 检察事务办理制度之实施计画222

第四款 物的施设之改善222

第五款 铣炮火药类之取缔224

第六款 保甲制度之概况225

第五章土木行政229

第一节总说229

第一款 土地行政之沿革及概要229

第二款 土木行政之现状230

第二节陆路232

第一款 总说232

第二款 道路桥梁之改修并其维持修缮234

第三款 特殊桥梁工事236

第四款 东边道土木复兴事业概况243

第三节水路244

第一款 国内之十大水系并其流域面积244

第二款 关于河川改修计画之总论245

第三款 关于树立河川改修计画之方针246

第四款 怀德县管下筑堤工事之考察248

第五款 河川之基本调查249

第六款 河川之技术的根本调查250

第七款 河川等级之分类252

第八款 关于水路之计画事项252

第四节都邑252

第一款都邑计画之调查及决定252

第一项 测量、资料搜集及规准决定252

第二项 都邑计画立案256

第三项 都邑计画协议256

第二款 都邑计画事业257

第三款 都邑土木工事概况257

第四款 上水道事业257

第五款 下水道事业258

第六章卫生行政259

第一节总说259

第一款概说259

第一项 建国前之卫生状态259

第二项 中央卫生行政机关260

第三项 地方卫生行政机关261

第四项 特殊卫生行政机关261

第五项 将来卫生施设方针之大纲261

第二款法规264

第一项 新法规264

第二项 旧法暂行法规271

第三项 审议中之法规272

第三款 卫生行政之过去273

第二节医务274

第一款医疗机关之统制274

第一项 官立医院275

第二项 公立医院275

第三项 检疫所诊疗状况277

第四项 公医制度277

第五项 巡回诊疗班之派遣278

第二款鸦片麻药关系事项282

第一项 鸦片东渐之沿革282

第二项 我国建国前之鸦片史283

第三项鸦片政策实施概况284

第一目 鸦片零卖人之指定284

第二目 发给鸦片吸食者之证285

第三目 私种罂粟之取缔286

第四目 私卖鸦片之取缔286

第五目 防止新瘾者之发生287

第四项瘾者救疗状况287

第一目 戒烟所所在地287

第二目 救疗成绩288

第五项 麻药政策288

第三款国内医疗机关及医育机关289

第一项 医疗机关289

第二项 医育机关290

第三项 医师、齿科医师、药剂师、产婆290

第三节防疫292

第一款 防疫沿革概要292

第二款 日满防疫联合委员会293

第三款百斯笃防疫295

第一项 康德二年度百斯笃防疫施设295

第二项发生状况296

第一目 哈拉海调查所管内296

第二目 通辽调查所管内296

第三目 建平县及奈曼旗297

第四款传染病299

第一项 法定传染病299

第二项 一般传染病300

第五款 检疫301

第六款防疫机关302

第一项 检疫所302

第二项 卫生技术厂302

第七款 百斯笃防疫恒久策305

第四节保健305

第一款 概况305

第二款 学校卫生306

第三款关于饮食物事项307

第一项 饮料水及井泉307

第二项 牛乳307

第三项 清凉饮料水308

第四款除秽状况308

第一项 污物污水扫除状况308

第二项 污物收容运搬器设备状况310

第五款畜务311

第一项屠宰场311

第一目 既往我国屠宰扬之概况311

第二目 屠宰场法之公布311

第二项 乳肉卫生313

第三项 狂犬病豫防取缔314

第四项 其他之畜疫314

第六款公墓及停柩场315

第一项 公共墓地315

第二项 停柩场所315

第七章土地行政317

第一节建国前土地制度之概要317

第一款 清朝时代317

第二款民国时代318

第一项 奉天省(旧省制)318

第二项 吉林省(旧省制)319

第三项 黑龙江省(旧省制)319

第四项 热河省(旧省制)319

第二节建国后土地制度之概要320

第一款奉天省(旧省制)321

第一项 税契及地券之更换321

第二项 地籍簿册322

第三项 土地之整理、商租及地券之补发323

第二款吉林省(旧省制)323

第一项 税契及地券之更换323

第二项 地籍簿册325

第三项 土地之整理、商租及地券之补发325

第三款黑龙江省(旧省制)326

第一项 税契及地券之更换326

第二项 地籍簿册327

第三项 土地之整理、商租及地券之补发327

第四款 热河省(旧省制)328

第三节地籍整理之筹备329

第一款 土地关系法规及习惯之调查329

第二款 关于土地权利归属之调查及研究329

第三款 土地科长会议332

第四款 土地惯行之调查333

第五款 关于专行拟办各省县市地籍整理之停止334

第六款地籍整理局官制及其他之制定334

第一项 地籍整理事业机关官制并关系法令之制定334

第二项 地籍员养成所之设置337

第七款 地积调查337

第八款 丈量单位调查338

第九款 资料之编纂338

第四节行政区划之调查341

第一款 铁岭开原两县行政区划之调查342

第二款 关东州界调查343

第五节特殊土地之地籍整理343

第一款 农耕适地权利调查并测量343

第二款 商租土地之调查及整理344

第三款 旧奉天官地清丈局残务整理344

第六节 临时土地制度调查会344

第七节计画事业345

第一款 应急地籍整理事业346

第二款 细密地籍整理事业347

第三款 与地籍整理事业应并行之紧急事业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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