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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一、总则修订的重点13

第一节 刑法总则的修订意见13

第一章 刑法总则概述13

二、总则修订的建议14

一、增设刑法的基本原则15

第二节 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5

三、扩大管辖范围16

二、废除类推的规定16

四、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17

六、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18

五、完善了共同犯罪的规定18

八、完善执行刑罚的制度19

七、严格“酌定减轻”的条件19

十、修改的其他内容20

九、明确自首、立功的条件20

二、关于管制刑21

一、关于基本原则21

第三节 总则修改中的几个其他问题21

四、关于剥夺军衔、警衔和勋章问题22

三、关于是否增设资格刑问题22

六、是否增设“加重处罚”规定问题23

五、关于劳动教养是否纳入刑法问题23

二、刑法根据与任务的立法建议25

一、刑法根据与任务概述25

第二章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25

第一节 刑法根据与任务的修改25

三、刑法根据与任务的立法修改26

一、制定刑法的宪法根据28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28

三、制定刑法的目的29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29

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30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30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31

二、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1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2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3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立法根据33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33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34

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3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36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36

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38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沿革41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1

二、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2

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43

二、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46

一、罪刑相当原则的历史沿革46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46

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48

三、刑法适用的理论原则52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内容52

第四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52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概述52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52

一、扩大了对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效力54

第二节 刑法适用范围的修改54

三、修改了刑法时间效力的表述55

二、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55

一、新刑法在国内的适用56

第三节 刑法适用范围规定的适用56

四、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者补充立法的机关56

二、新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58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理60

四、对本法施行以前行为的适用61

一、犯罪的属性62

第一节 犯罪概说62

第五章 犯罪概念62

二、犯罪的定义63

一、犯罪概念概述64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64

二、犯罪概念的修改66

三、犯罪概念的适用67

一、犯罪故意概述70

第一节 犯罪故意70

第六章 犯罪故意与过失70

二、犯罪故意的修改71

三、犯罪故意的适用72

一、犯罪过失概述74

第二节 犯罪过失74

二、犯罪过失的修改75

三、犯罪过失的适用76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78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78

第七章 犯罪主体78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80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81

第二节 犯罪主体的修改81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修改83

三、犯罪主体身份的修改86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88

第三节 刑事责任年龄88

二、司法适用中的问题90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92

第四节 精神病人、醉酒人、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92

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95

三、生理功能丧失者的刑事责任97

一、身份的概念与分类98

第五节 犯罪主体的身份98

二、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义99

三、司法实践中特殊身份的认定100

一、正当防卫概述102

第一节 正当防卫102

第八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02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103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107

一、紧急避险概述112

第二节 紧急避险112

三、紧急避险的适用114

二、紧急避险的修改114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16

第一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概述116

第九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16

二、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立法完善117

一、犯罪的预备11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适用119

二、犯罪未遂120

三、犯罪中止122

第一节 共同犯罪条文的修改126

第十章 共同犯罪126

二、主犯处罚原则的修改127

一、犯罪集团概念的规定127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128

第二节 共同犯罪条文的适用128

三、胁从犯内容的调整128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133

三、共同犯罪的处罚137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背景145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立法145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145

二、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146

一、单位犯罪的称谓148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148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149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151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特征151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155

三、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157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58

第四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158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159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形成与确立161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161

第十二章 刑罚体系161

二、新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166

一、主刑条文的修改168

第二节 刑罚体系条文的修改168

二、附加刑的完善与条文的修改178

一、管制的适用182

第三节 刑罚体系条文的适用182

二、拘役的适用185

三、有期徒刑的适用186

四、无期徒刑的适用188

五、死刑的适用189

六、罚金的适用192

七、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196

八、没收财产的适用200

九、驱逐出境的适用203

十、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204

一、量刑的概念和内容207

第一节 量刑概述207

第十三章 量刑207

一、酌定减轻处罚权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208

第二节 量刑制度条文的修改208

二、量刑的意义208

三、增加了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210

二、取消了加重处罚的规定210

一、量刑的原则211

第三节 量刑制度的适用211

四、增加了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的规定211

二、量刑情节215

第一节 累犯制度概述220

第十四章 累犯220

一、延长了普通累犯前后两罪间隔的时间222

第二节 累犯制度的修改222

二、修改了特殊累犯的内容223

一、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24

第三节 累犯制度的适用224

二、累犯的处罚226

一、自首制度概述228

第一节 自首228

第十五章 自首和立功228

二、自首制度的修改230

三、自首制度的适用232

一、立功制度概述237

第二节 立功237

二、立功制度的适用239

一、数罪并罚制度的沿革241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概述241

第十六章 数罪并罚241

二、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242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修改243

一、增加了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的规定244

三、取消了“加处”的规定245

二、规定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245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246

第三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246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249

第一节 缓刑制度概述252

第十七章 缓刑252

第二节 缓刑制度的修改253

一、修改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254

三、明确规定了缓刑犯应遵守的条件255

二、取消了“反革命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255

四、变更了缓刑考察机关256

五、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256

六、对缓刑撤销条件进行了合理补充257

一、缓刑的概念和条件258

第三节 缓刑制度的适用258

二、缓刑的考察和撤销260

第一节 减刑制度概述262

第十八章 减刑262

一、规定了“应当”减刑制度并对“可以”减刑的条件做了修改264

第二节 减刑制度的修改264

二、规定了减刑程序265

二、减刑适用的条件266

一、减刑的概念266

第三节 减刑制度的适用266

第一节 假释制度概述271

第十九章 假释271

一、增加了限制假释的若干情形272

第二节 假释制度的修改272

二、修改了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273

四、规定了假释的适用程序274

三、规定特殊情况的假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74

五、规定了假释犯遵守的条件275

一、假释的概念和条件276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适用276

六、增加了撤销假释的情形276

二、假释的考验及撤销279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281

第二十章 时效281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修改282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期限283

第三节 时效制度的适用283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285

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286

第一节 概述288

第二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288

一、罪状概述290

第二节 罪名和罪状290

二、罪状的修改意见292

三、罪状的立法规定293

一、法定刑概述297

第三节 对法定刑的修改297

三、法定刑的立法规定299

二、法定刑的修改意见299

一、章制编排概述301

第四节 章 制编排301

二、章制编排的修改意见302

三、分则体例的立法规定303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304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304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04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305

第二节 对原刑法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修改307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307

一、关于对“反革命罪”罪名的更改308

二、关于对“反革命罪”之类罪的定义性规定的修改312

三、关于对具体犯罪及其有关规定的修改和完善314

一、分裂国家罪329

第三节 本章 修改和新增罪的适用329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332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35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337

五、叛逃罪338

六、间谍罪340

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42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345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345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45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346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348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文的修改351

一、对原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352

二、增设了一些新罪名357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368

第三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罪的适用368

二、劫持航空器罪369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372

四、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373

五、非法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74

六、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375

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78

八、不按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379

九、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380

十、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和非法出租、出借配置用枪罪382

十一、丢失公务用枪罪384

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385

十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387

十四、铁路运营安全责任事故罪388

十五、违反劳动保护重大责任事故罪389

十六、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罪391

十七、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392

十八、拒绝执行消防监督肇事罪393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396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396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39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396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种类400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401

二、修正和调整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402

一、统一了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02

三、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的含义403

一、新《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至148条之间的关系和适用原则404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适用404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405

二、关于单位犯新《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处罚问题405

二、走私罪的特征408

一、走私罪的概念408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走私罪408

第一节 走私罪概述408

三、走私罪的种类410

第二节 走私罪的修改411

一、对走私罪的类罪体系作了进一步修正412

二、增加了新的走私犯罪415

三、修改补充了具体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417

一、走私罪的正确认定420

第三节 走私罪的适用420

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罪以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行为的适用422

三、注意划清走私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424

四、走私罪的刑事责任425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特征427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念427

第二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27

第一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427

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430

第二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修改431

一、新刑法对原刑法的规范内容作了重大调整432

二、修改补充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437

一、商业行贿罪的适用43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适用439

二、非法兼营罪的适用441

三、背职经营罪的适用442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合同渎职罪的适用443

五、破产渎职罪的适用445

六、损害国有资产罪的适用446

七、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认定和处罚447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征452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452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52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452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种类454

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修改455

一、完善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类罪体系456

二、修改补充了某些具体罪的罪状和法定刑457

三、保留原刑法规定的逃汇罪459

一、高利转贷罪的适用460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适用460

二、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适用461

三、内幕交易罪的适用462

四、扰乱证券交易罪的适用464

五、操纵证券交易罪的适用465

六、金融舞弊罪的适用466

七、票据业务渎职罪的适用467

八、洗钱罪的适用468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470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470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470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概述470

第二节 金融诈骗罪的修改473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473

二、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适用作了立法技术处理474

一、增设了政府债券诈骗罪474

一、政府债券诈骗罪的适用475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的适用475

二、注意划清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476

三、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477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479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479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479

第一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479

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481

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修改482

一、关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问题485

第三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适用485

二、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486

三、对某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实行优先追缴税款原则487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488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488

第三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488

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488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491

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修改492

一、补充和调整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定刑493

二、对假冒专利罪的修改494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495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适用495

二、严格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497

四、正确区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一般或特定伪劣产品罪的界限500

三、注意侵犯知识产权各种具体犯罪之间的适用关系500

五、关于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责任501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特征502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502

第三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502

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502

第二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修改504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种类504

一、关于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修改505

三、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问题506

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修改问题506

一、商业诽谤罪的适用507

第三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新罪适用507

四、关于伪造有价票证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修改问题507

二、虚假广告罪的适用509

三、串通投标罪的适用511

四、合同诈骗罪的适用513

五、非法经营罪的适用514

六、强行交易罪的适用515

七、伪造有价票证罪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适用517

八、倒卖车、船票罪的适用518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适用519

十、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的适用521

十一、妨害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的适用523

十二、关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适用问题525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526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526

第三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26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527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528

一、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本章529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条文修改529

二、旧罪名的改动530

三、旧罪名的废除532

四、本章罪名的充实533

五、若干罪名移入他章534

一、猥亵妇女罪535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适用535

二、侮辱妇女罪538

三、绑架罪540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542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557

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564

七、强迫劳动罪569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570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570

第三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570

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571

三、侵犯财产罪的种类576

一、对原刑法条文的修改与调整577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修改577

二、增设或纳入了新的罪名588

一、抢劫罪593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的适用593

二、盗窃罪600

三、诈骗罪606

四、聚众哄抢罪608

五、侵占罪609

六、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罪611

七、挪用资金罪614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特征618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618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61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618

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619

一、原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621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条文的修改与新增621

二、新增扰乱公共秩序罪条文625

一、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626

第三节 新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适用626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27

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专品罪628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628

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629

七、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630

六、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630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31

九、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罪632

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633

十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634

十一、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罪634

十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犯罪组织罪,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635

十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637

十五、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638

十七、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或者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639

十六、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639

十八、聚众淫乱罪640

十九、盗窃、侮辱尸体罪641

二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642

二、妨害司法罪的特征643

一、妨害司法罪的概念643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643

——妨害司法罪643

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概述643

三、妨害司法罪的种类645

一、伪证罪64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的修改646

三、窝赃罪、销赃罪647

二、窝藏罪、包庇罪647

五、脱逃罪648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648

一、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649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新增罪的适用649

六、组织越狱罪649

二、妨害作证罪651

四、对证人打击报复罪654

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654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656

六、拒绝提供证据罪658

七、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659

八、破坏监管秩序罪661

九、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662

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特征665

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概念665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65

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665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种类666

第二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修改667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7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适用670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672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674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76

五、偷越国(边)境罪678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679

第一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679

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679

——妨害文物管理罪679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特征680

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条文的修改681

三、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种类681

一、对原刑法条文的修改682

二、本章增设的新罪名684

一、损毁珍贵文物罪687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适用687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688

三、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690

四、倒卖文物罪691

五、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692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693

七、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696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特征698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念698

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698

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698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699

第二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各新罪的适用699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种类699

二、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701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702

四、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703

五、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制品罪704

六、违反规定血液及血液制品罪705

七、医疗责任事故罪706

八、非法行医罪707

九、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708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710

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710

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10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特征711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种类712

一、修改的内容713

第二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文的修改713

二、修改的主要理由714

一、污染环境罪716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适用716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罪717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19

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19

五、破坏耕地罪720

六、破坏矿产资源罪721

八、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723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723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725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725

第四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25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726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种类727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条文的修改728

一、对原刑法第171条的修改和完善730

二、增设了新罪名733

三、规定了毒品的概念、范围及数量计算方法735

四、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累犯从重处罚736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37

第三节 新修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737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740

三、非法运输、携带、买卖制毒物品罪742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744

五、本章其他罪745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征749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749

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49

第一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749

第二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关条文的修改751

三、本章犯罪的种类751

一、纳入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的新罪名752

二、对原刑法强迫妇女卖淫罪作了修改和补充754

三、对原刑法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作了修改和补充755

四、增加了两条有关旅馆业等单位的人员犯罪的规定756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757

第三节 本章 各罪的适用757

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759

三、介绍他人卖淫罪760

四、传播性病罪762

五、强迫他人卖淫罪764

六、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765

一、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767

第一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767

第四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九)——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67

二、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768

三、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种类769

第二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关条文的修改769

一、对淫秽物品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770

二、对淫秽物品方面犯罪从重处罚情节作了规定770

三、对原刑法非法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作了重大的修改770

四、补充规定了单位犯淫秽物品罪和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771

五、补充增加了法定刑的刑种771

六、对部分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作了变动771

第三节 本章 各罪的适用77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772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773

三、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775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777

五、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779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781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781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确立过程781

第四十三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781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782

四、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理由783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适用784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784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786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788

四、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90

五、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792

六、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793

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795

八、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796

九、接送不合格兵员罪798

十、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800

十一、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802

十二、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803

十三、拒绝、逃避服役罪804

十四、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805

十五、扰乱军心罪806

十六、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807

十七、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808

十八、拒绝军事征用罪809

第四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811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811

一、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的立法原因812

二、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814

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816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条文的修改817

一、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系817

二、与侵犯财产罪的关系818

三、与渎职罪的关系818

第三节 贪污贿赂罪条文的适用819

一、贪污罪819

二、挪用公款罪824

三、受贿罪828

四、行贿罪836

五、介绍贿赂罪839

六、单位贿赂罪840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49

八、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852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855

一、渎职罪的概念859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859

二、渎职罪的特征859

第四十五章 渎职罪859

三、渎职罪的种类863

第二节 渎职罪条文的修改864

一、渎职罪的修改背景864

二、渎职罪的修改思路867

三、渎职罪的修改意义872

第三节 渎职罪条文的适用873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873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875

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878

四、私放在押犯罪880

五、失职造成在押犯脱逃罪881

六、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882

七、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883

八、徇私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884

九、应征税款不征或少征罪886

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徇私舞弊罪887

十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889

十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890

十三、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891

十四、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892

十五、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893

十六、商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罪895

十七、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罪、检疫人员玩忽职守罪896

十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失职罪897

十九、出入国(边)境管理失职罪898

二十、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失职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900

二十一、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901

二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徇私舞弊罪902

二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罪903

二十四、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罪904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906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906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906

第四十六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906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908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依据908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过程909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修改的主要内容909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新罪的适用912

一、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活动罪912

二、作战消极罪914

三、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予救援罪914

四、军人叛逃罪915

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917

六、擅改武器装备用途罪918

七、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920

八、擅自遗弃武器装备罪920

九、遗失武器装备罪921

十、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922

十一、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923

十二、私放俘虏罪92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26

本书作者简介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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