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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嬗变与递进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1

一、1979年刑法:发展完善1

(一)1979年刑法总则的修订补充3

(二)1979年刑法分则的修订补充5

二、1997年刑法:孕育诞生17

(一)刑法修订的研究准备阶段(1983年9月至1988年2月)17

(二)刑法修订的全面实施阶段(1988年2月至1993年3月)18

(三)刑法修订的最后突破阶段(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22

三、修订前后的刑法:宏观比较24

(一)统一性26

(二)连续性28

(三)明确性30

四、修订前后的刑法:总则比较32

(一)基本原则32

(二)普遍管辖35

(三)精神病人36

(四)正当防卫38

(五)主犯处罚39

(六)单位犯罪41

(七)刑罚种类43

(八)特殊减轻45

(九)量刑制度45

(十)行刑制度46

五、修订前后的刑法:分则比较46

(一)分则体例46

(二)国事犯罪49

(三)国际犯罪50

(四)证券犯罪54

(五)竞业犯罪57

(六)电脑犯罪59

(七)黑社会犯罪61

(八)卫生犯罪62

(九)业务犯罪64

(十)军事犯罪65

刑法67

第一编总则69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70

第一条 刑法制定根据70

第二条 刑法任务72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73

第四条 罪刑平等原则75

第五条 罪刑均衡原则76

第六条 刑法属地管辖78

第七条 刑法属人管辖80

第八条 刑法保护管辖81

第九条 刑法普遍管辖82

第十条 刑法域外管辖的特别规定83

第十一条 刑法属地管辖的特别规定84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85

第二章犯罪8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87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88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8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91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92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93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94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6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97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9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00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01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0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04

第三节 共同犯罪106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106

第二十六条 主犯107

第二十七条 从犯109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110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111

第四节 单位犯罪112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定罪114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16

第三章 刑罚11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19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分119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120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121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122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123

第三十七条 非刑处置124

第二节 管制126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127

第三十九条 管制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128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130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计算与折抵130

第三节 拘役131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13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13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13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3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135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135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136

第五节 死刑137

第四十八条 死刑适用对象、死刑缓期执行以及核准程序13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140

第五十条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142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的计算144

第六节 罚金14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裁量14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14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14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49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51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151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犯的剥夺政治权利153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规定1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15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15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5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选用158

第一节 量刑158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159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161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162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164

第二节 累犯165

第六十五条 普通累犯166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16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168

第六十七条 自首169

第六十八条 立功170

第四节 数罪并罚171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172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174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74

第五节 缓刑175

第七十二条 缓刑176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177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178

第七十五条 缓刑执行的规定179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180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181

第六节 减刑182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18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184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185

第七节 假释18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187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18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188

第八十四条 假释执行规定189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期满190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190

第八节 时效192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193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19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时效中断195

第五章 其他规定197

第九十条 刑法的变通适用19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198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19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20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201

第九十五条 重伤202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203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20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20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205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206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206

第二编分则20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10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211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212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213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15

第一百零六条 里外勾结处罚的规定216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21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21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21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220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22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22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死刑规定22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2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犯)22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与过失犯)2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2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229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23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实害犯与过失犯)23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2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23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23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危害航空安全罪23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通讯设施罪、过失破坏通设施罪236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23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40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罪24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未及时报告罪24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罪24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飞行事故罪24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47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248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24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罪25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25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罪25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事故罪25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整改罪2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58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59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26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26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6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6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26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2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6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70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条适用原则271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272

第二节 走私罪2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27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27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278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变相走私2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282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28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罪28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286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28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报出资或抽逃出资罪288

第一百六十条 虚报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2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财产或者末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2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29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294

第一百六十五条 竞业经营罪2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背信经营罪296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9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重大亏损罪29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30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30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调换伪造的货币罪30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30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30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309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资金罪310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311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31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315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罪316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318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罪31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侵占的照应性规定321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照应性规定322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照应性规定32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32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32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327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罪328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33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33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33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33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335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3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34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34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4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3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347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34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348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349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351

第二百零三条 妨害追缴欠税款罪352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35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罪356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36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61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收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61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高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罪363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行为之处理36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36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36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36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367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68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36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37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37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7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37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37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37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77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379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罪380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38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38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3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38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失实证明文件罪389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391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39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39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395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396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397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398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39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400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40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勒赎罪、绑架罪、偷盗婴幼儿罪40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407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10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11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41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41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1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41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逼证罪41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指使、殴打或体罚被监管人罪418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20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42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22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罪423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2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侮害罪42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殴打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42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42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2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429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430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431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432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43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43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43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43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接、复制电信设备、设施行为之处理43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43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4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439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44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侵占遗忘物罪、侵占埋藏物罪441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务侵占罪44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单位资金罪445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社会援救款物罪446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447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44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44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5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451

第二百七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罪、阻碍履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452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45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45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457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物品罪459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保密物品罪460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462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463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63

第二百八十六条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464

第二百八十七条 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犯罪的提示性规定466

第二百八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467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之处理468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69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470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47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472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473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476

第二百九十六条 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476

第二百九十七条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47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479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480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480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罪48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483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483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48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486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486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487

第三百零七条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489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490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49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罪、包庇罪49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的情况、证据罪492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罪、转移赃物罪、购赃罪、销赃罪49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95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496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497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在押犯罪498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劫狱罪4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50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01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503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50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0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50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50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508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509

第三百二十五条 向外国人私自出售或赠送珍贵文物罪51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514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或私赠馆藏文物罪51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罪517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盗取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51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520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521

第三百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523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罪524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52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背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罪52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责任事故罪52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530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罪53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33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罪534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537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540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543

第三百四十三条 无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54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54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547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549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50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551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554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56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559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6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563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564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566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568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之再犯569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概念和数量计算原则57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73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57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580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582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之规定583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人员包庇卖淫、嫖娼的规定584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85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86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9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59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59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59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597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597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599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01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602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604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605

第三百七十四条 徇私接送不合格兵员罪60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服装、标志罪607

第三百七十六条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609

第三百七十七条 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611

第三百七十八条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612

第三百七十九条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613

第三百八十条 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1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61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616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616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620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62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626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632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634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63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637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640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64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64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643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的特别规定644

第三百九十五条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644

第三百九十六条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647

第九章 滨职罪64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64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54

第三百九十九条 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65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犯罪、失职致使在押犯脱逃罪660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661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663

第四百零三条 徇私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强令批准或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664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不征或少征税款罪666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667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669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669

第四百零八条 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671

第四百零九条 失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罪672

第四百一十条 徇私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673

第四百一十一条 徇私放纵走私罪67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徇私伪造进出口商检结果罪、进出口商检失职罪67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徇私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676

第四百一十四条 徇私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罪677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678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拒不履行解救妇女、儿童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680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681

第四百一十八条 徇私招收公务员、学生罪682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68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685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职责罪的概念68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686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687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敌人罪688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689

第四百二十五条 军人擅离职守罪、军人玩忽职守罪690

第四百二十六条 军人阻碍执行职务罪69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活动罪692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693

第四百二十九条 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予救援罪694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694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695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69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697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69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699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699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罪700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701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70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70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703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704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704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705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70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残害无辜居民罪、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707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708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708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709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710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710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附则)712

代跋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716

一、前记716

二、法解释:历史命运718

三、法解释:本体论考察723

四、法解释:方法论考察728

五、法解释:中国命运733

六、后记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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