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稿 第四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1

一、民意机构关于光复台湾之提案1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宋渊源等提“策进台湾朝鲜革命使敌益速崩溃案” 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一日――十日)在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五次大会提1

附录(一):国民参政会决议文3

附录(二):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军事委员会、行政院请查照办理函 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3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陈霆锐等提“请政府加强培植法律人才以备将来收复失地及割让地后之用案” 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一次大会提3

附录(一):国民参政会决议文5

附录(二)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行政院函达该会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决议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5

附录(三)行政院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覆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5

附录(四)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国民参政会秘书处函覆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日6

福建省临时参议会为增强台胞内向心理从速恢复台湾省制之建议案四则 民国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福建省临时参议会第二届第二次大会提7

李雄致朱家骅报告在闽协助台湾党部进行工作并策动闽省参议会议员提案迅作台湾光复之准备函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十六日8

朱家骅復李维希继续努力协助台湾党务函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9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林庆年等提“请中央设立台湾军政机构加强准备收复工作并速定台湾施政大计案”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提9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李荐廷等六人提“请即设立台湾接收委员会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0

附录:国民参政会决议文10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林学渊等十七人提“请统一台湾军政机构尽量录用台胞以准备收复台湾而利抗战建国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2

附录(一):国民参政会决议文13

附录(二):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分函行政院、军事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查照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一次常会决议办理(转陈)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四日14

附录(三):军事委员会、行政院同函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15

附录(四):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覆国民参政会秘书处有关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15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马景常等提“台湾应有国大代表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6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胡秋原、马毅等提“请于增设台湾代表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6

附录:国民参政会决议文17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胡秋原、韩汉藩等提“请编组台湾远征军以利收复台湾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7

附录:国民参政会决议文17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何葆仁等提“请求国际善后救济总署中国分署增设台湾救济机构案”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提18

附录:国民参政会决议文18

二、盟国支持我国收回台湾之声明19

军事委员会参事室自重庆呈蒋委员长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19

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2

蒋委员长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在开罗联合发表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开罗宣言)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35

驻美大使魏道明自华盛顿致外交部长宋子文报告白宫明晚将发表之开罗会议公告要点电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36

蒋委员长于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六次党务会议报告开罗会议有关我国领土完整等问题 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36

波茨坦宣言 民国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38

三、光复台湾之准备41

行政院秘书处上蒋委员长有关收复台湾政治准备工作及组织人事等具体办法呈文 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五日41

附录:蒋委员长覆行政院秘书处电 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二日43

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一年来工作大事记 民国三十三年四月至三四年四月44

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三十三年度重要工作项目报告52

陈仪致陈立夫关于台湾收复后教育准备工作之意见函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十日53

附录:陈立夫复陈仪函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十日55

陈仪致陈立夫关于台湾收复后教育准备工作之补充意见函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十五日56

附录:陈立夫覆陈仪函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57

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座谈会记录(一)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58

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座谈会记录(二)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65

行政院秘书长等上蒋委员长有关会商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呈文 民国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76

中央设计局秘书处致台湾调查委员会有关培训接收干部函 民国三十三年八月十七日77

对于台湾干部训练班之意见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黄朝琴78

黄朝琴致陈仪有关搜集台湾资料函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三十日82

东北及台湾党政干部训练办法草案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84

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草案 民国三十三年十月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仪拟呈86

陈果夫致陈仪关于台湾直属党部人员参加调查委员会工作函 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97

附录:陈仪覆陈果夫函 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97

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学员招选办法 民国三十三年98

各机关选送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学员注意事项 民国三十三年100

台湾调查委员会行政区域研究会简则 民国三十四年二月101

台湾调查委员会行政区域研究会第一次会议记录 民国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101

蒋委员长为“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草案修正条文”致中央设计局秘书长熊式辉电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十四日107

台湾接管计划纲要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十四日109

台湾调查委员会行政区域研究会第二次会议记录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120

台湾调查委员会行政区域研究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三十日121

台湾调查委员会行政区域研究会第四次会议记录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124

陈仪致蒋廷黻检送台湾各城被炸损失调查统计表函 民国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125

附件(一):台湾被炸损失统计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十五日126

附件(二):台湾各地区被炸次数统计表 民国三十四年五月130

台湾调查委员会土地问题研究会报告书 民国三十四年五月131

台湾调查委员会党政军联席会第一次会议纪录 民国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137

附件:台湾调查委员会一年来工作状况144

台湾调查委员会议会记录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147

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特任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手令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149

附录: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覆国民政府文官处函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150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50

附录(一):陈仪原拟呈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纲要”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152

附录(二):台湾总督府组织系统图 民国三十二年调查155

附录(三):国民政府文官长吴鼎昌签办意见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157

附录(四):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行政院请迅核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纲要函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157

附录(五):行政院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检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修订本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58

军事委员会致行政院有关防务日本在台活动快邮代电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158

监察院致国防最高委员会请改闽浙监察区为闽台及浙江两区函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八日159

附录: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请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办理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59

台湾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 民国三十四年160

台湾调查委员会致中央设计局秘书处报告会务结束日期函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160

台湾教育接管计划草案 民国三十四年171

台湾警政接管计划草案 民国三十四年172

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 民国三十四年175

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 民国三十四年178

四、受降与接收183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二号备忘录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183

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呈蒋委员长请迅即指派接收日海军及台湾越南受降人员签呈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184

蒋委员长致军令部部长徐永昌、次长刘斐嘱具报接收台湾及东北之部队与运输计划条谕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184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八号备忘录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三日185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中正下达冈村宁次第一号命令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185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补字第三号命令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三日190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字第十六号命令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191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政字第十五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191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字第三十八号命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四日193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字第三十九号命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194

台湾警备总司令陈仪为前往接收台湾呈请发给特支费报告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194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诚字第五十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七日195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秘书长兼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主任葛敬恩发表告台湾同胞书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七日195

台湾省国庆庆祝大会暨台胞代表林献堂等致蒋主席电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日197

台湾省首度庆祝国庆献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日 台湾新报198

美军总部代总司令斯特梅耶为请准日本官员成田一郎等四人返如呈蒋委员长备忘录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三日200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补字第五十四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200

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政工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1

附录(一):行政长官致日方代表第一号命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2

附录(二):日方代表签具之受领证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3

庆祝光复大会主席林献堂致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3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在庆祝光复大会致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4

中国国民党台湾省党部主任委员李翼中于庆祝光复大会致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6

台胞代表于庆祝光复大会致词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7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诚字第八十四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207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诚字第一五一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208

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208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军补字第一○○号训令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日209

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要点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209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电各省市军政长官颁发处理在日军服务之台人办法210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对于日韩台人之管理与遣送归国之处理211

行政院恢复台湾同胞国籍令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二日211

何应钦呈蒋委员长请电麦克阿瑟将军送台民回台电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212

受降报告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日 何应钦213

机械化司司长向军次请饬将台湾接收战车等运至各地交装甲部队使用签呈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七日221

在外台侨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222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军事接收总报告(节略)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224

台湾军事接收准备224

(一)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编组经过224

(二)在重庆之准备工作225

(三)前进指挥所之派遣及工作227

附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职员录229

附二: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一号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233

附三: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二号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五日237

附四:中国战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备忘录 台军字第三号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三日238

附五:范副主任与谏山参谋长第一次谈话纪录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八日239

附六:范副主任与谏山参谋长第二次谈话纪录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一日243

台湾军事接收经过概况――接收命令及规定(节略)244

(一)命令244

1.署部字第一号命令:“为令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候命交代由”244

2.军字第一号命令:“为指定各部队接收范围仰遵照办由”246

3.军字第七号命令:“饬日军解除武装由”251

4.军字第十六号命令:“为令仰禁止将军品焚毁或盗卖由”255

5.军字第二○号命令:“为规定日军接收后之无线电台数量由”255

6.军字第二一号命令:“为我军登陆指定日军撤退地区由”256

7.军字第三七号命令:“饬填国军品数量统计表由”257

8.军字第四二号命令:“为日军战灾復旧部建筑资料由本部经理处接收由”260

9.军字第四九号命令:“为规定第六十二军接收范围由”260

10.战字第七五号命令:“为指示六十二军接收日期由”262

11.军字第五三号命令:“为令列表具报练兵场等各种产业由”264

12.军字第八二号命令:“为严饬禁止盗卖武器弹药及一节军品由”266

13.总战字第○五七七号命令:“为规定接收物品统计数量表式仰遵照填报由”268

(二)规定271

1.战字第五号代电:“为台北接收日期变更仰知照由”271

2.战字第五十二号代电:“检发日10AA缴械规定事项由”272

3.战一字第六号代电:“为关于接收事宜重新规定二项饬知各部及日方遵照由”275

4.军字第六号代电:“为饬日方缴交物资清册加缮副本二份由”275

5.接参字第三二号代电:“为转发收缴武器器材办法表式仰遵照由”275

6.军字第十三号代电:“为日方各陆军医院派本部顾问陈方之统一接收由”282

7.军字第三五号代电:“饬日方缴交关防印信由”282

8.秦二字第四○号代电:“为电復韩国籍军人军属之军刀愿缴呈本部由”282

9.军字第七九号代电:“饬日方将所有自活农场等军用财产迅即具报以凭接收由”283

10.军字第八六号代电:“饬补报畜牧场财产目录由”283

11.军字第一○六号代电:“为规定学校训练用武器由六十二及七十军接收由”283

12.战一字第四八号代电:“为转何兼总司令补行规定接收事项由”284

前台湾总督府各机关单位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各机关单位之对照表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285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系统表(一)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287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系统表(二)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289

蒋主席首次巡视台湾训词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291

台湾省各级机关接收日产企业目录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294

(一)台湾省各机关接收日产企业统计表294

(二)台湾省各机关接收日产企业调查表298

台湾省日侨遣送纪实总述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387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结束总报告 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三十日400

(一)总述400

(二)组织概要402

甲、机构402

乙、人事403

丙、经费407

(三)接收经过412

甲、接收程序412

乙、接收实况416

丙、查获及没收419

(四)处理情形422

甲、发交政府机关424

乙、标售与价让461

丙、运用466

丁、发还原业主467

戊、其他468

子、毁损部分468

丑、交付保管部分469

寅、办理清算部分473

(五)结束移交情形495

附录:497

甲、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历次委员会重要议决案及执行情形497

子、第一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497

丑、第二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八日497

寅、临时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九日497

卯、第三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498

辰、第四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499

巳、第五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十二日501

午、第六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九日503

未、第七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504

申、第八次委员会议决案(仅报告事项无议案)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506

酉、第九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06

戌、第十次委员会议决案 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508

乙、台湾省日产处理重要法令摘录(附本会办理结束纲要)508

子、组织部分508

1.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509

2.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511

3.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程512

4.台湾省日产标售委员会组织规程514

5.台湾省日产清算委员会组织规程514

6.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办事细则515

1.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三日523

丑、一般接收及处理部分523

2.台湾省接收日人财产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十三日526

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训令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十八日528

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日528

5.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高等法院公告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529

6.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十五日529

7.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530

8.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530

9.台湾省日产清算规则531

10.台湾省日产标售规则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十六日533

11.台湾省日产清算委员会委托清算办法536

12.台湾省日产委托标售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538

13.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十日539

1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十一日539

16.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七日540

17.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六日540

15.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六日540

18.拨归省公营之接收日产其资产负责处理办法541

寅、工业企业部分542

1.台湾省各金融机构资产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542

2.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543

3.台湾省接收日资企业处理实施办法543

4.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日546

5.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547

卯、房地产部分549

1.台湾省接收日人房地产处理实施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八日549

2.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三日551

3.台湾省接收日人房屋免租金标准551

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一日552

5.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一日553

6.各机关填报房地产处理清册应注意事项554

7.台湾省日产破屋比价出售应行注意事项555

8.台湾省日产破旧房屋原修缮人承购应行注意事项556

辰、存款瑞金及证券部分557

1.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公告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557

2.归国日侨争先存款之补充释明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558

3.台湾省留用日侨存款解冻办法559

4.台湾省留用日侨存款解冻补充办法559

5.集中金融机关日侨存款办法560

6.出租日产缴纳租金应行注意事项560

巳、动产部分561

1.台湾省接收日人动产处理实施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三日561

2.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电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562

午、检举奖惩部分563

1.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告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五日563

2.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民国三十六年一月十八日564

未、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办理结束纲要564

申、关于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办理结束应行注意事项566

丙、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委员暨重要职员录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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