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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2

一、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2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10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0

二、兵役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8

征兵工作条例30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3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44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51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59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67

国务院70

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70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70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71

办公室转发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71

乌兰察布盟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的通71

71

三、军事纪规7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76

国务院办公厅92

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2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46

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166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略)166

四、复员退伍、离休退休166

国务院170

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70

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军委总干部部176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回部队接家属的路费开支等176

问题(摘录)176

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177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函复177

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77

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177

国务院177

劳动部178

关于退伍军人的服役(入伍)时间问题的复函178

内务部179

转发总政、总后“关于今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增发安家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179

劳动部工资局180

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180

转发有关军龄(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181

关于复退军人工龄(入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181

国家劳动总局181

总参谋部军务动员部181

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183

国务院、中央军委183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188

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88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89

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192

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2

国务院、中央军委192

民政部197

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197

通知197

财政部、民政部198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198

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198

民政部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全军离退休办公室200

关于做好第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计划200

核实和补报工作的通知200

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02

民政部20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6

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206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体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9

民政部安置局212

关于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212

开支的通知212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213

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16

关于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216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216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217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221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221

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21

民政部、财政部222

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222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224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224

通知224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26

民政部安置局、全军离退休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疗问题的通知230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231

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231

民政部231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234

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234

民政部、财政部237

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237

题的通知237

国务院、中央军委241

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241

的通知242

民政部242

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义务兵实行三年服役期242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43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严格审查认真处理退伍军人补功假功问题的通知247

总政治部、民政部248

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248

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48

民政部251

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251

的说明的通知251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255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55

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257

誉章的规定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57

民政部、财政部259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259

民政部安置局260

关于荣获全军优秀班长称号的农村籍退伍战士260

能否安排工作的函260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261

问题的通知261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61

民政部关于接收国防科工委边远艰苦地区易地安置262

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的通知262

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263

部、商业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63

关于做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263

263

五、军人婚姻家庭保护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8

婚姻登记办法27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276

离婚问题处理的函276

叶央军委总政治部276

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276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281

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281

何处理的批复281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282

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节录)282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282

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282

的复函283

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283

最高人民法院28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84

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284

(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284

联合通知284

最高人民法院285

关于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285

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285

件受理的批复285

的措施的报告(节录)286

批转的内务部党组关于严格保护现役军人婚姻286

中共中央286

最高人民法院289

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289

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289

最高人民法院290

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290

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290

中共中央291

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291

案件的意见的报告291

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294

最高人民法院294

最高人民法院295

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295

最高人民法院297

关于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297

处理的批复297

最高人民法院299

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299

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299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00

的暂行规定300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300

最高人民法院303

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参照执行30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303

最高人民法院304

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304

304

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312

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312

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312

国务院、中央军委312

六、家属安置312

国务院、中央军委316

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316

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316

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316

国务院、中央军委321

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321

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321

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323

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323

国务院、中央军委323

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323

国务院、中央军委329

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329

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329

七、抚恤优待334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334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疯病人经费334

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334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335

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336

告的通知336

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336

国务院、中央军委336

民政部、财政部338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338

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338

民政部、财政部339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339

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339

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341

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341

民政部优抚局341

认其身份问题的复函341

关于军人牺牲、病故已久原部队已撤销如何确341

民政部优抚局341

民政部、财政部342

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342

的通知342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34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344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344

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344

方案》的通知347

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347

民政部办公厅347

民政部优抚局353

关于荣立二等功以上病故军人一次抚恤金如何353

计发问题的复函353

民政部、财政部353

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353

民政部、财政部356

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356

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356

代表牺牲病故后如何增发抚恤金的通知357

关于一九五○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的个人357

民政部357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58

八、军事权益保障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366

国务院373

批转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373

作的报告的通知373

国务院、中央军委376

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376

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78

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378

国务院378

国务院、中央军委382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382

国务院、中央军委386

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386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391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396

国务院401

关于加强民航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401

告的通知406

业三线和边远艰苦地区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报406

国务院、中央军委406

批转国防科工委、教育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406

九、国防科学技术406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409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415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422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428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434

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444

国务院、中央军委444

境的通知444

关于军队自己生产的粮食各地均应允许调运出444

国务院444

十、军地关系444

国务院、中央军委446

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446

告的通知446

国务院、中央军委451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451

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的补充451

通知451

的调查报告的通知453

批转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453

国务院、中央军委453

国务院、中央军委457

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457

国务院、中央军委459

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459

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459

规定的通知459

中共中央、国务院464

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464

设的通知464

森林防火条例46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向军队乱摊派的通知479

(摘录)479

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483

通知48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487

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01

十一、保密法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32

十二、税法532

行规定535

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547

十三、民事法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16

十四、刑事法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6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48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6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50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6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51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6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5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55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6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90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690

程序的决定69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691

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69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693

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693

题的通知693

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6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69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699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699

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699

规定699

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701

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701

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701

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701

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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