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斯大林等论巩固革命法制保障国家建设》
作者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厅编印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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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未查询到或未知 |
参考页数 | 34 |
出版时间 | 1953(求助前请核对) 目录预览 |
ISBN号 | 无 — 求助条款 |
PDF编号 | 817069498(仅供预览,未存储实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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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斯大林等论巩固革命法制保障国家建设1
一巩固革命法制在国家建设时期的重大意义1
二 警惕反革命的破坏暗害,不要被经济建设的胜利冲昏头脑4
三 国家的计划就是法律,不容许以破坏法律为完成财经任务的手段6
四 坚决肃清一切破坏党纪国法的行为;严惩居功自傲,不守法纪的『特殊人物』8
五 坚决反对滥用职权、强迫命令的行为,严惩以官僚态度对待农民的不法分子10
六 人民司法机关应对群众进行法纪教育,发挥群众监督实行革命法制的作用12
七 提高司法干部质量,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14
一 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工农代表苏维埃第六次全俄非常代表大会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决议18
附录:苏联党和政府关于巩固法制的法令、决议18
二一九一八年十二月八日工农国防会议关于准确与迅速执行中央政府指令和清除公事上的因循拖延的决议19
三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人民委员会议关于消灭因循拖延的命令21
四 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各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的命令25
五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一俄国共产党(布) 第十一次全俄会议决议:党由于恢复经济所负的当前任务27
六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至二十八日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指令(摘要)28
七 一九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俄国共产党(布)第十四次会议关于革命法制的决议29
八 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苏联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坚决施行革命法制的决议29
九 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关于革命法制的决议31
十 一九三二年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致全部边区及省党委员会、致各民族共和国中央委员会及全部区党委会的通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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