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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城市维护建设税3

壹、基本法规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3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5

三、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9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0

一、纳税义务人10

二、计税依据10

三、税率10

四、新设建制镇的适用税率问题11

五、营业税加成部分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11

六、对“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11

七、纳税人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履行纳税申报,应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1

八、核定期内不能确定“三税”税额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

九、跨地区的企业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

十、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

十一、批发代扣营业税的单位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12

十二、委托加工产品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

十三、应税农产品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

十四、加工金饰品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

十五、集中缴纳“三税”的中央主管部门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

十六、铁道部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

十七、跨省油田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

十八、石油管道局的输油收入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

十九、银行营业所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对个体商贩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一、高价油品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二、进口产品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15

二十四、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五、减免“三税”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15

二十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16

二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否单独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6

二十八、纳税人被查补“三税”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偷漏的城维税进行补税和罚款16

二十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与管理17

三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17

三十一、石油部等直属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作为地方固定预算收入17

三十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18

三十三、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的财务列支18

三十四、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18

三十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外资企业18

三十六、以税还贷和新产品开发减免税时是否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19

第二编房产税23

壹、基本法规2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3

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25

贰、综合规定29

一、纳税义务人29

二、计税依据29

三、适用税率29

四、我市房产税的有关具体规定29

五、关于房产税等税种按全额提取手续费的规定30

叁、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31

一、房产的解释31

二、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31

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31

四、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32

五、“人民团体”的解释32

六、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32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32

八、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32

九、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33

十、房产原值如何确定33

十一、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否征收房产税33

十二、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33

十三、房屋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33

十四、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34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应否征收房产税34

肆、问题解答34

一、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34

二、房产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规定34

三、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适用35

四、新建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35

五、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36

六、对武警部队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36

七、对军队非自用房产应如何征免房产税36

八、对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如何征税37

九、建制镇的征免税范围如何划分38

十、对粮食部门独立核算的盈利企业如何征税38

十一、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如何办理38

十二、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如何征免房产税38

十三、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如何征免房产税39

十四、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房免税到期应如何征收房产税39

十五、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房产税40

十六、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41

十七、中小学校办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41

十八、高等学校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41

十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何缴纳房产税41

二十、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42

二十一、企业出租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42

二十二、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等如何交纳房产税42

二十三、因破损而不堪居住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2

二十四、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42

二十五、减免税审批权限43

二十六、纳税人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登记43

二十七、企业缴纳房产税后的财务列支43

二十八、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房产税后的会计处理43

二十九、“八五”期间铁道系统是否交纳房产税44

三十、对房改中的住房如何征免房产税44

第三编城镇土地使用税47

壹、基本法规4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47

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49

三、十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案54

四、十堰市土地等级税额表56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57

一、计税依据问题57

二、纳税地点问题57

三、耕地与非耕地如何确定57

四、土地使用不满一年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58

五、免税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用途的是否缴纳土地税58

六、纳税人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58

七、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59

八、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59

九、开征范围内农业户口居民经营用房和村办企业占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9

十、物资储运系统和经贸仓库的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0

十一、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纳税问题60

十二、军队系统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0

十三、武警部队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1

十四、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2

十五、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3

十六、地方军工、民爆企业用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63

十七、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3

十八、民航机场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4

十九、“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4

二十、电力行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5

二十一、水利设施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6

二十二、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7

二十三、矿山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7

二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7

二十五、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9

二十六、煤炭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69

二十七、国营、集体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后的财务处理71

二十八、中国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的征税问题71

二十九、邮电部门所属企业的纳税问题72

三十、三线调整企业用地的纳税问题72

三十一、盐场、盐矿用地的征税问题72

三十二、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73

三十三、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征税73

三十四、纳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如何征税73

三十五、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73

三十六、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74

三十七、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用地应否征税74

三十八、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74

三十九、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74

四十、对关闭、撤消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74

四十一、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如何征税75

四十二、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75

四十三、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税75

四十四、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应否征税75

四十五、对开征范围内的城镇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用地应否征税75

四十六、“休干所”用地应否征税76

四十七、对库(险)区移民在开征范围内建房的用地应否征税76

四十八、对城镇孤老居民自用私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76

四十九、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76

五十、企业的采石场、推土场和水貂场饲养用地的纳税问题76

五十一、石油建设用地的土地税税额标准问题77

五十二、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77

五十三、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新规定77

五十四、“八五”期间铁道系统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78

五十五、对参与房改的公有住房占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78

五十六、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78

五十七、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79

第四编印花税83

壹、基本法规8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90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96

一、不兑现合同如何贴花96

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如何贴花96

三、修改合同增加金额如何贴花96

四、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纳税凭证如何贴花97

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同一凭证如何贴花97

六、副本视正本使用如何贴花97

七、实际结算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如何贴花97

八、多贴印花税票如何处理97

九、“三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98

十、铁道部所属单位如何缴纳印花税99

十一、铁路货运凭证如何缴纳印花税100

十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如何缴纳印花税101

十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102

十四、零星加工修理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102

十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如何贴花102

十六、规定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合同如何贴花102

十七、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102

十八、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如何贴花103

十九、承运快件行李包裹的托运单据如何贴花103

二十、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如何贴花103

二十一、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贴花102

二十二、流动资金限额贷款合同如何贴花103

二十三、抵押贷款合同如何贴花104

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104

二十五“混合”借款合同如何贴花104

二十六、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如何贴花104

二十七、外国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如何贴花105

二十八、专项借款合同如何贴花105

二十九、对支援老少穷地区发放的低息贷款合同如何贴花105

三十、财产保险合同如何贴花105

三十一、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如何贴花106

三十二、综合保险合同如何贴花107

三十三、保险公司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如何贴花107

三十四、技术合同如何贴花107

三十五、技术转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107

三十六、技术咨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108

三十七、技术服务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108

三十八、记载资金的帐簿如何贴花109

三十九、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110

四十、其他帐簿如何贴花110

四十一、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贴花111

四十二、金融系统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的划分111

四十三、金融系统营业帐簿如何贴花111

四十四、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112

四十五、金融系统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112

四十六、金融系统的纳税地点113

四十七、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如何贴花113

四十八、会计核算单一,只设置一本帐的企业如何贴花113

四十九、采用分级核算的企业如何贴花113

五十、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如何贴花114

五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帐簿如何贴花114

五十二、国营、集体企业兼并的资金帐簿如何贴花114

五十三、微利、亏损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114

五十四、营业帐簿的贴花位置115

五十五、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如何贴花115

五十六、免纳印花税的凭证116

五十七、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117

五十八、特种储备资金免征印花税117

五十九、纳税凭证的保管期限118

六十、铁路货运凭证如何汇总缴纳印花税118

六十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如何缴纳印花税118

六十二、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有何改变119

六十三、对各种要货单据如何征收印花税119

六十四、军火武器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120

六十五、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120

六十六、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问题121

六十七、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界限如何划分123

六十八、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暂免征收印花税124

六十九、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如何征免印花税124

七十、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125

七十一、对印花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126

七十二、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126

七十三、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126

七十四、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127

七十五、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127

七十六、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据展期合同是否贴花127

七十七、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127

七十八、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计税贴花128

七十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128

八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128

八十一、出版合同是否贴花128

八十二、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的帐簿是否贴花128

八十三、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129

八十四、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129

八十五、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地点问题129

八十六、对粮食批发市场内签订的粮油交易合同如何征免印花税130

八十七、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130

八十八、对投保方各类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实行代征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130

第五编车船使用税135

壹、基本法规13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35

二、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37

贰、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42

一、纳税义务人142

二、纳税对象142

三、纳税人所在地143

四、税额143

五、纳税地点144

六、纳税期限145

七、如何确定车船计税吨位145

八、如何确定汽车挂车的税额145

九、如何确定拖拉机的税额145

十、如何确定使用不满一年的车船的税额145

十一、缴纳了船舶吨税的船只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145

十二、外省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6

十三、客货两用汽车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6

十四、汽车轮渡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6

十五、免税单位参与社会营运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146

十六、免税单位实行承包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146

十七、免税单位附设营业单位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147

十八、免税单位与应税单位合并办公、共同使用同一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7

十九、军队车辆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7

二十、武警部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7

二十一、银行、保险系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7

二十二、“七、五”期间铁道系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148

二十三、邮电部门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149

二十四、党政军(警)机关,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49

二十五、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49

二十六、小型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49

二十七、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149

二十八、农牧渔业生产用非营运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0

二十九、部分专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0

三十、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150

三十一、企业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0

三十二、交通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151

三十三、残疾人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151

三十四、残疾人就业工厂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1

三十五、自行车和非营运的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151

三十六、水上住家船及义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1

三十七、暂不使用的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152

三十八、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52

三十九、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车船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152

四十、减免税审批权限152

四十一、纳税人必须办理报缴手续153

四十二、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和纳(免)税标志153

四十三、对途经本地的外来车船不应查补车船使用税154

四十四、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的财务列支154

四十五、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的会计处理169

四十六、车船使用税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外资企业169

四十七、“八五”期间铁道系统如何交纳车船使用税169

第六编屠宰税173

壹、基本法规173

一、屠宰税暂行条例173

贰、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75

一、纳税义务人175

二、征收范围175

三、税额176

四、自宰牲畜应缴屠宰税176

五、委托加工宰杀性畜应缴纳屠宰税176

六、屠宰老弱残废不堪使用的耕牛和大牲畜应缴纳屠宰税176

七、公安机关屠宰牲畜应缴纳屠宰税177

八、劳改劳教单位屠宰的牲畜应缴纳屠宰税177

九、农场屠宰牲畜应缴纳屠宰税177

十、外侨屠宰牲畜出售或自食如何缴纳屠宰税177

十一、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屠宰牲猪如何缴纳屠宰税177

十二、部队出借及互换牲肉如何缴纳屠宰税177

十三、部队养猪自宰自食免征屠宰税177

十四、贫困地区农民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178

十五、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在宗教节日屠宰牛羊免征屠宰税178

十六、汉族人民参加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免征屠宰税178

十七、不准食用的牲肉免征屠宰税178

十八、慰劳军属的牲肉免征屠宰税178

十九、国营华侨农场食堂屠宰牲畜免征屠宰税179

二十、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不征屠宰税179

二十一、已税的牲畜不予退税179

二十二、屠宰税征收办法179

二十三、税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180

二十四、纳税人屠宰牲畜应报验纳税180

二十五、代征屠宰税的单位不能处理违章案件180

二十六、对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收购生猪如何纳税180

第七编筵席税183

壹、基本法规18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83

二、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184

贰、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86

一、纳税义务人186

二、税率及征税起点187

三、免税范围187

四、代征代缴义务人188

五、代征手续费188

六、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如何代征代缴筵席税189

七、筵席税的奖罚规定190

第八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3

壹、基本法规19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22

贰、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226

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226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238

三、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240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243

五、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表的通知》248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252

七、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60

八、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64

九、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费如何提支266

十、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免规定266

十一、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266

十二、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的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267

十三、八五”期间为安置特困户的住房建设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267

十四、省税务局关于二汽襄凡基地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的批复268

十五、对危房改造投资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268

十六、对不纳入计划统一管理的投资项目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269

叁、附录270

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志在全国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70

二、国家计委陈光健付主任的讲话284

三、提高认识抓好落实290

四、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292

五、建筑税怎么啦?——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一295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怎么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二298

七、对投资需要实施全面治理——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三302

第九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309

壹、基本法规309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309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314

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320

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324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329

贰、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349

一、缴纳义务人349

二、征集范围349

三、征集比例350

四、缴纳地点351

五、缴纳期限353

六、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53

七、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54

八、国营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54

九、各类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留利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54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费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54

十一、中国投资银行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55

十二、散装水泥节包费等收入应征能交基金355

十三、用自有资金分担肉价补贴应缴纳能交基金355

十四、外贸企业收汇奖励金应征能交基金356

十五、交通监理规费应征集能交基金356

十六、劳改业务费结余暂免征能交基金356

十七、企业税前单项留利,减免税收是否征集能交基金356

十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等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57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58

二十、经济联合组织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59

二十一、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59

二十二、公路养路费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0

二十三、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0

二十四、对暂不转帐的企业留利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61

二十五、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1

二十六、扩大征集范围的企业和个体户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62

二十七、对未经批准的无证临时经营者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2

二十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3

二十九、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安全保证基金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3

三十、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4

三十一、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4

三十二、金融、保险系统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5

三十三、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6

三十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业余设计收入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6

三十五、对私营企业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6

三十六、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收取的更改资金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7

三十七、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如何计征能交基金367

三十八、原已缴纳能交基金的企业,划归学校管理后是否缴纳能交基金368

三十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交基金368

四十、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69

四十一、其他政策规定370

四十二、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372

四十三、供电工程贴费和配电贴费免征能交基金373

四十四、各级各类学校校办企业免征能交基金373

四十五、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免征能交基金373

四十六、基层供销社免征能交基金373

四十七、储备物资出库收回的变价款免征能交基金374

四十八、财政“专户储存”的利息差收入免征能交基金374

四十九、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能交基金374

五十、统配煤矿的折旧基金和维简费免征能交基金374

五十一、省属煤矿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免征能交基金375

五十二、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交基金375

五十三、返还给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的折旧基金免征能交基金376

五十四、财政超收分成资金免征能交基金376

五十五、育林基金和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免征能交基金376

五十六、黄金、白银发展基金免征能交基金376

五十七、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能交基金377

五十八、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能交基金377

五十九、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服务收入继续免征两年能交基金378

六十、对技术开发费免征能交基金378

六十一、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免征能交基金379

六十二、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免征能交基金379

六十三、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能交基金379

六十四、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交基金379

六十五、电力建设资金免征能交基金380

六十六、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厂、店收入免征能交基金380

六十七、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用于弥补出口亏损部分免缴能交基金380

六十八、贫困县的部分企业免征能交基金380

六十九、国营森工企业增收部分免交能交基金381

七十、小水电站免征能交基金381

七十一、其他减免的规定381

七十二、征收管理382

七十三、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84

七十四、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如何征集能交基金385

七十五、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是否免征能交基金385

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385

一、缴纳义务人385

二、征集范围385

三、征收率与计算办法386

四、缴纳期限387

五、缴纳地点387

六、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如何缴纳调节基金388

七、农业发展基金如何征免调节基金388

八、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调节基金388

九、医疗卫生机构如何计征调节基金389

十、免征项目389

十一、减免调节基金审批权限391

十二、征收管理392

十三、企业提取的福利基金是否免征调节基金393

十四、统配煤矿总公司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收调节基金393

十五、对临时经营者如何征集调节基金393

十六、对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调节基金使用何种凭证394

十七、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如何征集调节基金394

十八、地质勘察单位如何缴纳调节基金394

十九、外贸企业出口风险金是否缴纳调节基金395

二十、“供电贴费”免征调节基金的具体范围395

二十一、市场调节基金应征调节基金395

二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和折旧基金是否缴纳调节基金395

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若干政策问题的综合规定396

一、对贫困地区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征免“两金”396

二、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单位如何征集“两金”396

三、企业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净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是否征集“两金”397

四、动植物检疫系统如何缴纳“两金”397

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如何缴纳“两金”397

六、对保险公司如何征缴“两金”398

七、勘察设计院的预算外资金如何缴纳“两金”398

八、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是否免征“两金”398

九、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是否征缴“两金”399

十、非贸易外汇奖励金是否征缴“两金”399

十一、对财政信用资金收取的占用费是否缴纳“两金”399

十二、港口建设费如何缴纳“两金”399

十三、对卫生系统如何征集“两金”399

十四、集中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如何缴纳“两金”400

十五、中国投资银行如何缴纳“两金”400

十六、旅行社上交的宣传推广费是否征集“两金”400

十七、对外贸企业如何征集“两金”401

十八、对过路过桥费如何征免“两金”401

十九、对渔港建设基金如何征免“两金”401

二十、对“八五”期间三线调整单位如何征免“两金”401

二十一、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如何征免“两金”401

二十二、粮食仓库建设资金免征“两金”402

二十三、第二汽车制造厂在税利分流试行期间如何征免“两金”402

二十四、对企业修理基金如何征免“两金”403

二十五、对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如何征免“两金”403

二十六、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如何征免“两金”403

二十七、对外贸企业承包基数利润如何征免“两金”403

二十八、东风轮胎厂折旧基金免征“两金”403

二十九、对计划外生育费是否征收“两金”404

三十、对煤炭企业留利或减亏如何征免“两金”404

三十一、实行“总挂总提”的电力企业由奖励基金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如何征免“两金”404

三十二、工会经费及其存款利息免征“两金”404

三十三、银行系统办理当地财政委托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两金”404

三十四、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免征“两金”405

三十五、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两金”的政策规定405

第十编教育费附加409

壹、基本法规409

一、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409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411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412

一、缴纳义务人412

二、计征依据及计征率413

三、缴纳方法413

四、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13

五、委托加工产品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413

六、铁道系统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413

七、银行及保险公司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414

八、银行所属的营业所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414

九、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414

十、批发代扣营业税的单位不代扣教育费附加415

十一、个体商贩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415

十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415

十三、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415

十四、出口产品退税应否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415

十五、减免“三税”应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415

十六、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与使用416

十七、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列支416

十八、集体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列支416

十九、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416

二十、开征教育费附加后不得向纳税人摊派教育经费417

附录地方税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4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45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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