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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东莞民政工作的历史演变1

第一节 民政机构的设置及沿革1

一、民政时期的民政机构1

二、建国后民政机构的建立与健全2

第二节 民政业务范围及其演变4

一、民国时期的民政业务4

二、建国后民政业务的发展变化4

第三节 民政工作的主要作用5

第二章 基层政权建设7

第一节 基层政权组织7

一、民国时期的城乡政权组织7

二、革命根据地的政权组织7

三、建国后基层政权组织的演变11

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层政权建设12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3

一、民国时期的保甲制13

二、农民协会14

三、建国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演变15

第三章 优抚工作18

第一节 拥军支前18

一、革命战争时期的拥军支前工作18

二、解放万山群岛战斗的拥军支前活动18

三、抗美援朝战争的拥军支前活动18

四、对越自卫还击战的拥军支前活动19

五、“八一”、春节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20

六、“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21

第二节 革命烈士褒扬21

一、革命烈士的评定21

二、革命烈士追恤21

三、优抚对象普查22

四、换补烈士证明书22

五、革命烈士英名录22

六、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建设与管理22

第三节 优待、抚恤28

一、建国后优待补助烈军属、残废军人办法及实施28

二、建国后对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制度及实施31

三、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制度及其实施38

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46

五、革命烈士家属敬老院48

第四节 优抚对象代表会议48

第四章 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工作51

第一节 革命老根据地的评划51

第二节 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的建立与沿革61

第三节 老区建设的主要成绩62

第四节 慰问老区66

第五章 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67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沿革67

第二节 复员军人的安置方法及其实施68

第三节 退伍军人的安置方法及其实施69

一、农村安置工作70

二、城镇安置工作72

第四节 军用供应站的设置和接待转运工作76

第五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法及其实施79

第六节 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80

第七节 安置易地退休人员81

第六章 自然灾害救济83

第一节 东莞的灾情特点83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灾荒和荒政84

一、重大灾情记述84

二、赈济机构及其活动85

第三节 建国后灾情和救灾工作87

一、历年重大自然灾害记述87

二、防灾能力的加强与生活的改变96

三、救灾方针的发展与救灾记述97

四、近年农村自然灾害情况(附表)101

第七章 社会保障103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救济、慈善事业103

一、政府设的救济机构103

二、地方绅、商、宗教团体办的“慈善”社团103

三、赈济活动104

第二节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工作105

一、农村困难户的救济106

二、规划扶贫工作的开展110

三、城镇贫困户的定期定量救济110

四、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111

第三节 社会福利事业111

一、五保户供养111

二、城乡社会敬老院的建立和发展113

三、盲、聋哑人的照顾和安置115

四、盲聋哑人协会的建立116

五、治愈麻疯病人的收容安置116

第八章 收容遣送与安置119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收容机构及其办理情况119

第二节 建国后的收容遣送工作120

一、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对象120

二、收容遣送工作机构120

三、历年收容遣送数量121

四、收容遣送经济实体123

第九章 婚姻登记124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124

第二节 贯彻《婚姻法》128

第三节 建国后婚姻登记办法和国内婚姻登记工作129

一、结婚130

二、离婚132

三、复婚135

第四节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136

第十章 殡葬改革138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丧葬制度和丧葬礼习138

第二节 建国后的殡葬改革办法及其实施140

一、改革封建迷信的殡葬礼仪140

二、改革土葬141

三、推行火葬141

四、政府对殡葬事业实行统一管理142

第十一章 民政财务145

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的发展变化145

第二节 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与使用146

编后记156

编纂组成员名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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