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警察出庭作证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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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受限及其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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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最终目标,在于探求今日之标准意义。”[14]无论是《公安部规定》,还是《最高检规则》,都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意义”,见表1。部门合意性不一致,使得刑事诉讼体制内部的认识混乱与实践冲突,致使制度条款仅能停留在宣示层面,难以彰显出制度的预设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