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警察出庭作证条文对比》
“法律之最终目标,在于探求今日之标准意义。”[14]无论是《公安部规定》,还是《最高检规则》,都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意义”,见表1。部门合意性不一致,使得刑事诉讼体制内部的认识混乱与实践冲突,致使制度条款仅能停留在宣示层面,难以彰显出制度的预设价值。
图表编号 | XD009523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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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5 |
作者 | 赵晏民、王译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