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不同立法模式的部分国家条文规模对比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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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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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条文数量多,法律规模庞大,不利于法律普及、理解和适用。不同立法模式下部分国家条文规模如表4所示。虽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专利法律制度采用大量的准用条款,避免具有较大相似性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律之间产生大量重复规定,但是从法律文本的规模和条文数上看,采用合并立法模式的专利法律条文总数明显小于单独立法国家。虽然法律规定详细完善是法治进步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法律体系庞大,显然影响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