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D&O保险的“眼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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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保险、风险容忍与企业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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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亚保险在广汽长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迈出了我国D&O保险个案理赔的第一步,本文以此外生冲击作为D&O保险的工具变量。D&O保险的首例理赔案可能会促使部分公司意识到D&O保险的重要作用,积极认购保险;而创新活动属于企业投资决策,难以受到单个赔偿事件的影响。因此,选择这一赔偿事件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赔偿事件发生在2011年11月份,本文将2012年及以后定义为1,用IV-2011表示,采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估计,回归结果在表11中列示。第一阶段的结果显示,工具变量(IV-2011)的选取较为合理,与D&O保险保持高度相关。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中,D&O保险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之间显著的正向关系并未发生明显改变。以上说明在考虑工具变量后,回归结果与前文的结论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