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监狱、法院、检察、公安委托调查评估比较》
依据《实施办法》,审前调查评估的委托主体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但是仅适用于“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的规定范围又将检察机关排除在委托主体之外。公安机关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狱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假释阶段启动调查评估。审前调查评估形成了主要由法院启动、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的局面。尽管《衔接配合意见》在调查评估对象方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非常少见。以2018年1-10月为例,将宜宾市的N区、J县、L县、P县、X县等五个区县司法局接受监狱、检察、公安机关委托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做比较(如表3所示),发现:审前社会调查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启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委托偏少,即使是检察、公安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案件,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监狱委托较少。如,以P县为例,在2018年1-10月法院委托调查评估24件,检察机关委托调查评估7件,公安机关委托调查评估仅1件。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案件基本上集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因为根据2017年最高检颁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29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启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案件,较为少见。
图表编号 | XD008016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肖乾利、薛宁夫 |
绘制单位 | 宜宾学院法学院、宜宾市司法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