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解决医疗矛盾冲突的法律规制情况》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渐增加,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5]。经梳理,当前仍具有效力的有关医疗矛盾冲突解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基本情况可见表2。而法律规制相对分散,无法有效解决医患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法律关系不对等性,医方依旧表现为社会舆论中的“强势方”和法院审判中的“弱势方”。目前,各医院普遍制定有院内的医疗纠纷处置、医疗事故处理的管理办法,但部分医院将责任主体认定为医务人员,即将赔偿责任转移给涉事的医务人员,还会在绩效发放、职称评定等方面叠加惩戒。这种处理方式会反向强化医务人员私下处理矛盾冲突的应对心态,尽可能规避叠加惩戒的发生。医院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在医疗负性事件发生后,同样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应对方式,以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替代法院的判决,尽可能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医务人员和医院应对医疗负性事件的处理策略会引发破窗效应,对患方产生行为结果利益化的刺激,可能会被动性引导部分患方不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解决问题。极少数患方缺乏公众良知和社会道德,把医患纠纷作为敛财的手段,会选择直接到医院进行利益诉求或要求经济补偿[6]。
图表编号 | XD006785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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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8 |
作者 | 董自西、张磊磊、陈兵、黄美金 |
绘制单位 |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医院卫勤部、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医院卫勤部、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医院卫勤部、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医院肿瘤科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