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调审关系的司法政策嬗变历程 (1943—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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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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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诉讼法学者很容易将当代中国的法院调解传统追溯至遥远的古代固有法时期,但调判结合的司法结构实际源自于1943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动力既是出于消解民众对“官僚主义”司法现状不满以适应政治斗争形势的需要,也是出于探索新型司法制度的需要[6]。以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人民司法走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解决纠纷“不拘形式”,“宜调则调,宜判则判”,“审判与调解结合”,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全国统一的新政权后,作为革命时代重要遗产的调判结合模式顺理成章得以延续,成为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新传统[7]。1958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了肯定,他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马锡五)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8]。自此以后,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两种理念截然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与判决奇妙地杂糅于同一诉讼程序内,共同成为法官民事审判权的作用方式。随着政治、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调解与审判呈现出不同的力量拉锯关系。70多年以来,民事司法政策先后经历了六次重大调整:“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合法自愿调解”。(如表1所示)法官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历程,这种“冷热交替”的司法政策导向也体现在了历年法院调解率变化趋势中。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统计公报显示,上世纪50、60年代几乎所有民事案件一度以调解结案,到80年代初3/4左右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后调解率骤降,到2009年调解复兴时期一审调解率一度回升至40%左右,再到2013年以来每年1/4左右调解结案,民事调解率在经历大起大落之后终于回归平稳,调解在民事审判中不再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