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信息资源流通过程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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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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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流通方式具备明显的网络化特征,在实现信息共享最大化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客体和权利保障形式变得更为复杂。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体条款见表3),若要在网络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源,除合理利用外,必须先获取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会出现侵权问题。如果因为版权问题使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在网络上传播,就会导致前期投入的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付诸东流,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建数据库的意义,同时也会对数据库的发展造成阻碍,甚至会出现负面效应,因此信息资源流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