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修复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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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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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由“生态修复”与“责任”二词构成。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理,生态修复有众多相关的概念,包括了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生态重建、土地复垦等。这些概念或交织或重叠或指向单一,但在本质上内涵趋于一致,都是指通过人工技术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的过程。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修复也就包含了现有法律规定中出现的“事后恢复”“恢复环境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复垦利用”“恢复植被”等立法术语。在语义学上,责任概念具有多义性,在不同场域和环境有不同的解析,包含了“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等含义[3]。将这4种含义具体到法学中,就会发现“义务”对应的是“法律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对应的是“法律责任”。一般而言,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可以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而法律责任是基于第一性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后果。为了解释生态修复责任的性质,立足于上述“生态修复”与“责任”的概念,对中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生态修复”的条款进行梳理(如表1所示),发现生态修复在现行法律中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