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中央层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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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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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普惠金融在政府文件中被频频提及,其税收优惠也备受关注,但迄今为止尚未发现一部冠以普惠金融之名的税收优惠文件,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断然否定相关税收优惠不存在。根据前文关于普惠金融的基本范围限定,笔者借助北大法宝等权威的法律法规数据库梳理了我国中央层面关于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规范(具体参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普惠金融虽然在2005年才被提出来,但是并不意味着2005年以前不存在普惠金融,所以本文的梳理也不限于2005年以后。笔者发现真正可以算得上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始于2010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早期虽然也发布部分涉及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譬如国税发[1991]187号、国税发[1992]205号、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财税[2006]46号),但细究这些规范发现其都算不上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因为这些优惠是扶持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的政策举措,而笔者反对采用纯粹的“机构观”来判定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应秉持服务弱势群体的具体行为来区分的基本标准,故此未能明确指向普惠金融服务的税收优惠都不能归为普惠金融的税收优惠。从表1的统计来看,我国当前的普惠金融税收优惠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全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政策性通知,财税[2010]4号是所有税收优惠的基础参照;(2)其主要优惠内容在于营业税或增值税(2)以及纳税额的计算,其中的税收优惠在众多政策性通知中并没有多大更新,主要是在变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以及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