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各标准的破损稳性衡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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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船稳性与破损稳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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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为各标准的破损稳性衡准对比。由表5可知:美国海军的标准采用抗风浪能力衡量舰船破损之后的稳性要求;IMO用初稳性和剩余复原力臂曲线衡量船舶破损之后的稳性要求;GJB 4000—2000用初稳性和破损之后复原力臂曲线最大值衡量舰船的稳性要求;美国海军标准(DDS 079-1)的衡准要求较高,要求舰船破损之后具有抵抗4级海况、6~7级风的破损稳性能力;国际海事组织(SOLAS 2004)要求船舶破损之后具有抵抗6级风的破损稳性能力;GJB 4000—2000没有明确规定舰船破损之后应具有抵抗风和浪的能力。DDS 079-1认为,破损稳性一般都是充分的,只是在剩余储备浮力不足时才会成为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