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次要质量特性项目 (Ⅲ) 的合格判定原则Table 4 Qualified judgement standards for the less important factors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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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解读》
如表4所示,标识(Ⅲ)珠宝首饰附带的标签上应清晰标明饰品名称、印记、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质量合格证等内容,不清晰或缺少一项的,判定为C类不合格项。凡是出现“无名称、未注明宝石材质、未注明贵金属材质或使用含混不清的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B类不合格项。
图表编号 | XD00459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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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01 |
作者 | 王志麟 |
绘制单位 | 河南省黄金贵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