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香港学前教育机构注册所需证明一览表》
资料来源:同表4。
在机构注册方面,香港地区根据楼宇是否为学前教育机构所专用,对场地选择和消防安全等作了详尽规定。幼儿中心的开办须在规划署、屋宇署、消防处、电业及气体注册商处取得证明书,并提供有关楼宇用作幼儿中心的证明文件。幼稚园注册则根据楼宇设计和建造用途作了分类规定:如果校舍选择在专为学校用途而设计和建造的楼宇,则只须提供入伙纸和有权使用相关楼宇作为幼稚园的授权书即可;如若校舍选择在非为学校用途而设计和建造的楼宇,则需要在规划署、屋宇署和消防处分别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有权使用该楼宇作为幼稚园的证明文件后方可注册(详见表5)。
图表编号 | XD004317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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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付新琴、葛新斌 |
绘制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