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处分条例的比较:新时代微腐败治理的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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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微腐败治理的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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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隙政府理论(seamless government)认为,政府再造应打破原来的部门界限和功能分割,整合所有资源整体、弹性、连贯地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7]。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微腐败”治理也理应如此:政策、党规与国法衔接配套,党纪、政纪、法纪无缝契合。法政策学强调政策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合目的性,认为二者不必然产生价值冲突,而是彼此约束又互补促进。政策具有周期性、阶段性,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强调二者的衔接正是基于其各自的天然局限性。政策与法的衔接旨在强调法治反腐的主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反腐政策在创新反腐措施、及时填补法律空白、积累立法经验方面的作用。党纪与国法衔接是指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匹配和协同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四种形态就涉及纪法衔接问题,党员严重违纪已涉嫌违法时,既要受法律制裁,又须受党纪处理,而判定行为是否违法、涉案人是否需要移交司法机关以及案件证据交接等都离不开双方主体的衔接配合。目前,纪法衔接工作已初显成效,新出台的《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正是纪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原则的体现。《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监督作为监委的首要职责,亦体现了其与纪委在思想立场、工作原则上的高度一致。2016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复的内容,解决了原条例纪法不分,把一般民众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当作党员纪律要求的问题。2018年4月,纪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比公务员处分条例,将适用对象从公务员扩至所有公职人员,将既非党员又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群体囊括其中,并在处分种类、轻重程度上与党内法规保持高度一致(见表3)。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仅规定,党员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应当先做出党纪处分,避免带党籍蹲监狱,对是否应先做出政务处分并无文件明确解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此明确规定,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二者均体现了“纪在法前”要求,并很好地契合了纪法衔接的实践需求和逻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