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司法保护、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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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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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模型10和模型11括号内为标准差,模型12括号内为z值。

本节进行稳健性分析以检验基本结论的可靠性,具体结果见表5。首先,专利授权量也被一些学者(侯鹏等[21])用以衡量科技创新水平。因此,采用专利授权量(lnLICENSES)来替代衡量各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并取对数。采用与表3中模型4相同的方法,重新进行相关检验和回归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法律服务的系数也都显著为正(模型10)。其次,仅以一审案件结案率来衡量司法效率,可能会忽视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其他案件审判效率的影响,因此以所有案件的结案率(J_EFFI_ALL)来替代衡量各地区的司法效率。回归结果表明,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法律服务仍然与科技创新之间正相关(模型11),并没有因采用不同的司法效率衡量方法而改变。最后,由于被解释变量专利申请数是非负离散型随机变量,考虑到估计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带来结果的差异,依据已有文献(党文娟等[22])的处理方法,使用计数模型重新估计。经过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使用面板泊松回归控制各地区的异质性,回归结果(模型12)仍然与本文基本结论一致。因此,本文的基本结论是稳健的,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法律服务对科技创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