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教育生产供给的组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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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型财政建设中的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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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中内在的公共性是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但需要政府在生产和提供中落实。由于教育活动具有排他性,并具有竞争性或非竞争性,因而可由市场、社会组织和政府协同生产或提供。表2反映了教育服务生产供给的六种组合形式。一是私人生产并供给;二是私人生产并供给,政府对生产者或受教育者给予补助;三是私人生产、政府购买并供给;四是政府生产并供给,向受教育者收取部分费用;五是政府生产并供给;六是联合生产并供给,向受教育者收部分费用。这里的私人生产供给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教育服务,完全也可以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承担。用“非政府社会组织”置换表2的“私人”,会出现更多的教育生产供给的组合形式。市场主体也能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结合,配合政府进行教育服务的生产供给。如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希望工程,在社会组织的努力下,动员市场和政府力量协作,增加了大量基础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