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

《表4 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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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差额征税下出租方的增值税核算——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租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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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SA、FPEC、LI、IBI、GT、SST所代表的涵义与表1相同。

从形式上看,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似乎只是一种租赁业务,但其更像是一种融资手段,但它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租回集销售、融资和租赁于一身,系典型的融资与融物之结合体。[6]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务处理,详见表4。在此项业务中,买方(出租人)主要充当了投资者的角色,而卖方(承租人)则扮演了融资人的角色。[7]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租回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前者不需要购进出租的资产,而后者则需要。至于后续租赁收益的会计核算,其实两者基本上相同,并无较大的实质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