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调查地区庭前会议适用率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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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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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问卷中设置了大致测算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普通程序案件庭前会议适用率的范围型题目,(2)由于法官、检察官的年办案基数更能反映该制度适用整体情况,故这里未将律师卷相关数据纳入统计范围。如表2数据所示,无论是在所有参加(或主持)过庭前会议的法官、检察官还是市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范围内,(3)表示庭前会议适用率在0%—10%范围内的占绝大多数,平均比例分别为79.5%和68.0%;适用率在10%—30%范围内的办案人员比例分别为15.2%和22.0%。尽管从绝对数值看,10%—30%的适用率并不算高,但相对于上文中的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而言,此适用率实属不低。可见,在庭前会议低适用率的总体大背景下,也有少数法官、检察官较为经常地适用或参加该制度。有10.0%的市级院办案人员表示其承办的普通程序案件庭前会议适用率在30%—50%;在乙市(试点城市)有1名基层法院法官的适用率高达70%以上。可见,一方面,不同办案人员的庭前会议适用率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市级院有较高比例的办案人员相对更多地适用庭前会议,这与上文中全国范围内不同层级办案机关适用率分布情况大致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