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字句式项的本位语》
如果省略中心语“情形”,转指的就不是“情形”而是行为主体“人”了,如例(2)第一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人”,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指“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其他项亦如此。项用“的”字结构表示抽象名词“情形”等,不符合语法规范。若用“VP的”表示抽象名词“情形”等,必然会产生歧义。因此,“的”字句式之“的”字结构不符合语法规范。
图表编号 | XD00214267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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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邹玉华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