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核对义务对违法广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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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广告规制模式的转型——从政府规制到受监督的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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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规制的目标旨在减少违法广告数量、降低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同时减少预防成本,这三个目标可加总为“减少违法广告的社会总成本”,广告规制的目标由此转化为降低违法广告的社会总成本。为使“核对”义务的设定符合该目标,这里以一个假想案例进行思想实验(见表1)。为便于讨论,下文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履行核对义务的预防成本用X表示,更高的核对义务意味着更大的X值。假定:当服务商不负核对义务时X值为0;负中等程度的核对义务时X值为2;负较高程度的核对义务时X值为7。对于违法广告的发生概率,下文用P表示,随着核对义务的提升,P值将会下降。假定:当服务商不负核对义务时,违法广告发生概率为10%;负担中等程度的核对义务时,违法广告发生概率为5%;负较高程度的核对义务时,违法广告发生概率为3%(杜绝所有违法广告是不可能的)。对于违法广告所带来的实际损害,本文用L表示。假定:一个违法广告将造成100单位的实际损害;预期损害等于违法广告的实际损害乘以违法广告的发生概率,即L*P;对于违法广告所造成的社会总成本,本文用C表示,它等于违法广告的预防成本加上预期损害,即C=X+L*P。在此假想案例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核对义务对违法广告的社会总成本的影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