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方式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课题小组对筛选出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统计,整理出表3中陈列的7种股东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其中除了“口头通知”方式,其他通知方式的认可率都大于0,说明其他6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被法院认可的情形,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其他合理通知方式”。
图表编号 | XD0011425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1.01 |
作者 | 陈佳举 |
绘制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课题小组对筛选出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统计,整理出表3中陈列的7种股东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其中除了“口头通知”方式,其他通知方式的认可率都大于0,说明其他6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被法院认可的情形,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其他合理通知方式”。
图表编号 | XD0011425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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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01 |
作者 | 陈佳举 |
绘制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