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南澳岛赋税收入及支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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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6~18世纪南澳岛的王朝经略与行政建置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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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南澳志》卷5《田赋》。备注:杂税银中,除了渔船所缴纳的渔课外,出海小商船所缴纳的“船规”并未载入《南澳志》。实际上,南澳同知也对小商船征税,“南澳军民一厅非独征诸捕渔为业之船,即出海小商船亦在其内,定例梁头七尺以上折算,五尺二寸归关输税,五尺

征收租谷银两,监放兵饷向岛民征收租谷银两、向军队发放粮饷是南澳同知的首要职能。张廷玉的题本中曾言,南澳“应输租谷银两归该同知征收留贮,候文充支左、右二营兵粮,免其运解收支,各数造入奏销册报具题查核,仍于该镇营统巡会哨之时,将配拨官兵姓名船只号数及出洋月日,饬令该同知一体查明造册报部查核。”(63)。乾隆《南澳志》中也记载,文武官员的薪俸从两省布政司支领,然兵饷则有部分是从本澳府仓支领(64),因此,可以确定,同知征收的租谷留贮本澳,用于兵粮发放,并未解运至两省布政司。租谷的本色银、折色银同样有很大一部分供本地衙役开支和左右两营兵饷(见表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