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使用者付费风险承担和超额分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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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投资回报及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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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为实际经营收入;a为基准经营收入,通过调研测算确定;B为用于抵扣的经营收入;C为分配给政府方的超额经营收入。

以收入分成为例(表1),当经营收入A不足基准收入a时,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承担50%的经营亏损(若社会资本风险承担更少,相应减少数值比);当经营收入A达到基准收入a的1.15倍,按基准收入a扣减,多于的留给项目公司;当经营收入A大于基准收入a的1.15倍时,政府与项目公司分成,分成比例设置为30%。当经营收入A大于基准收入a的1.3倍时,政府与项目公司阶梯式分成,超过1.15倍以上的分成比例为30%,超过1.3倍以上的分成比例为50%(以上比例为假设,实际依据双方谈判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