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部分法律、部门规章对行政抽样取证的具体设定》

《表一:部分法律、部门规章对行政抽样取证的具体设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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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抽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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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刑事抽样,抽样取证的做法在行政执法中并不鲜见,且在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如在法律层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部门规章层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均对抽样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由对相关条款的梳理,笔者发现,行政案件中的抽样证明具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较为注重抽样的客观性。在行政抽样过程中,通过明确抽样取证不少于两人,制作抽样记录、拍照、摄像,利害关系人回避等方式,以保证抽样取证的客观公正。二是较为注重抽样的规范性。有的强调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其知情权,有的则以当事人在场为条件体现监督权,还有的赋予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申请复检权。三是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抽样方式与数量。有的明确采取随机抽样,在数量上要求以能认定本品品质特征为限;有的则要求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采样规则进行鉴定。总体来看,行政抽样因牵涉领域众多,其抽样标准往往无法统一设定。(见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