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评级监管法律及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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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评级业“强监管”路径和框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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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且散乱。据统计,自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首次援引信用评级起,至2019年8月末,我国涉及评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03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证券委、法制办、金稳委、“一行三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易所、协会等15个部门。其中,法律位阶最高为《证券法》,其次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专门针对评级的制度有23个,除《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行政规章之外,均为规范性文件。二是多头监管问题突出。主要存在于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见表2)。其一,同一监管对象适用两个市场,配套两个监管部门、两套制度标准、两个自律机构,监管内容相近、方式相仿,监管重复、增加被监管对象负担。其二,两市分头认证,同一受评主体可获得多个信用等级,倒逼评级机构调高信用等级,导致等级虚高,加剧无序竞争。其三,与国际监管存在差距。我国评级机构“走出去”步伐滞后,评级监管规则不统一是阻碍其“走出”国门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