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州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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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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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市政府出台政策,将污染场地修复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政策文件中(如表1所示),要求对污染场地进行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使得污染场地管理工作有据可依。2015年,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台关于加快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文件,广州市环保局制定污染场地管理办法,尽管上位法缺位导致管理办法搁置,但管理程序并没有改变,环保局与土地开发中心建立了联动监管制度,对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实行“三备案”管理。具体为:(1)调查评估报告备案。未经备案,不批准项目环评,不办理土地流转。(2)治理修复方案备案。包括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治理修复工程施工。(3)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未经备案,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2017年,《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州“土十条”)发布,将“三备案”制度固化,之后,广州市环保局出台多份文件,对污染场地各阶段报告审查要点、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专家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至此,广州市污染场地管理体系基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