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的裁判员制度》
注:译自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
与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的裁判员制度相比,我国拳击(职业拳击)裁判员在选拔时没有像美国拳击(职业拳击)裁判那样“必须经过最少30场的电脑模拟赛事评分的测试,测试的失误率要求在10%以下”和“必须在上一年内执裁超过20场职业赛事,每一场的评分结果与赛事官方的统计数据偏差率相差在5%-10%之间”的标准化的依据或指标。尽管国家体育总局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和考核,并要求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的经验,但这不代表裁判员就能达到“法定”的选拔标准,没有经过数十场职业赛事的历练,其执裁水平和能力可以说是名不符实[6]。
图表编号 | XD0017113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7.20 |
作者 | 张喜燕、王海峰 |
绘制单位 | 河北省体育局摔拳跆运动管理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体育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