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贞元九年三《礼》科考试内容及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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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礼科相关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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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中规定若白身人中以国子监学生和州府乡贡的学子应明习律令等科目及第者释褐和明经及第者相同,应“一《史》”、“三《礼》”、“三《传》”科的白身人释褐与进士及第者相同,若应三《史》科及第者不需守选,直接送吏部注乙等。若为有出身者或有官资者到吏部参加科目选,及第后授予官职,并且不限可参加的科目数,若应三《史》科及第者,则在原来科授予官职的基础上,超一资授官。在唐代应三《礼》科及第的白身人及吏部常选人的释褐或授官情况到底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