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与流域有关的综合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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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流域立法实践及其对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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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1月底,除国务院外,我国共有7个省(自治区)出台了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见表1),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也享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如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制定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本文重点讨论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立法,对省级以下的立法暂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