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北洋政府所颁布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初回见记者的时候就宣称:“中华民国建立伊始,宜首重法律。”[5](P.14)梁启超在1913年任司法总长时就提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为要途。”[6](P.121)为了构建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孙中山任命宋教仁为法制局局长。在宋教仁的组织领导下,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在土地方面,北洋政府中央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土地立法成果如表1)。它们是平政院审理官民土地所有权纠纷经常被引用的法律依据。
图表编号 | XD0020092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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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5 |
作者 | 袁春兰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