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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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绿色发展区域合作: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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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来源:作者根据长三角各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政策整理所得。

在绿色发展区域合作的演进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某些领域的合作程度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由原先的“弱合作”向“强合作”转变。以表2所列的几个领域为例,如果把区域合作机制再细分为“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就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合作机制推动下,原先传统上属于“弱合作”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某些层面开始出现变强的趋势。如以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为例,这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重点和难点,具体体现为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政策制定较少,试点成功经验未能在区域层面及时推广,类似新安江跨流域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也并未在长三角区域内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但从表2可以看出,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三个主要领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跨界环境污染的治理、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在不同层面上呈现出“强合作”的发展态势。这表明,在“要素”替代性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作机制的有效设计来提升绿色发展区域合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