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西方主要国家低空空域划分》
在低空空域开放的同时,容易使人忽视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来看,缔约国一般应当依照公约内容开放低空空域。虽然低空空域的具体垂直高度在《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表3中可以粗略得出其主要缔约国家对于低空空域的界定都在平均海拔高度9500ft(约3000 m)以上[6]。
图表编号 | XD0014470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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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5 |
作者 | 江昊、田力玮 |
绘制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