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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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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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管理办法及地方所普遍采取的措施虽都具有目的正当性,但其对网约车发展定位有失偏颇,准入标准门槛较高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选取司机身份、本市号码、价格和轴距为观测点(见图1),从数据分析的角度来看,各地针对网约车的规定不尽相同,67%的城市加入了户籍限制,77%的城市要求本市号牌,66%的城市对车辆轴距明确提出要求,68%的城市以价款或对巡游出租车比价的方式对网约车的车辆总价值提出要求,这些限定无疑提高了网约车的准入门槛,极大地抑制了网约车的发展。一线城市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更胜一筹,以致严苛,其他地方实施细则亦类似,其合理性存在较大争议,这些监管措施使得大量的私家车被拒之“共享”门外。原本城市人口膨胀,出租车供不应求,再加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及部分城市实行限行限购政策等因素影响,城市必然重现“打车难”的情境;而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了满足客户需求,维持客户黏度,必然不断增加自有网约车的购买和供给,这样不但造成对现有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城市小汽车的保有量,加剧了出行难、大堵车等情形,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成本,将此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则又重现“打车贵”的境况。将互联网+模式下的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纳入相似的管理体系,用老办法管理新经济,并不符合网约车轻资产、重平台和临时性的特点,客观上抑制了供给,抑制了行业发展,有矫枉过正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