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506(c)发行与定向发行的性质界定》

《表2 506(c)发行与定向发行的性质界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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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与506(c)发行的比较:建构基础与性质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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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条件下定向发行豁免核准与不禁止定向发行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并不矛盾。从发行性质上看,定向发行整体应当归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定向发行的性质当属公开发行。当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且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之时,豁免核准是由于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自律管理、政府介入没有必要而由国务院免除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换句话说,豁免核准是在公开发行内部对发行体制进行的调整,定向发行的性质归属不因豁免核准而从公开发行转入非公开发行。有鉴于此,不限制实施定向发行的企业所采用的发行方式当属定向发行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我国《证券法》尚未放开施加于证券非公开发行之上的发行方式限制,但通过制度的巧妙设计,实施定向发行的发行人根据自身情况任意选用发行方式不存在制度障碍,此举有助于增强拟发行证券的宣传推介和促进投融资两端的沟通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