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个人转让二手普通住房行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含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政策》

《表2 个人转让二手普通住房行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含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政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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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二手普通住房的税收政策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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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主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令第4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文件明确规定:若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则都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适用的税率分别为7%和3%,其中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还需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的税率为2%。个人转让二手普通住房行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适用政策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