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互联网现金贷产品费率及罚金情况》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网络借贷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其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为规避36%的借贷利率红线,平台往往采用日息、月息的概念吸引借款人,看似较低的日息利率折算成年化利率后往往高得离谱。平台除了采用偷换概念的方式外,还通过以下两种手段误导借款人:一是通过各种名目的费用变相提高借款人的借贷成本。部分平台的借款成本计算非常复杂,借款人除了需要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手续费、管理费等名目繁杂的费用,如果延误还款,逾期罚金也非常高。综合计算下来实际年化利率可能会在100%以上。二是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约定借贷金额不一致。部分平台在发放贷款时,从借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符,相当于提高了借款人借款利率,这种手段在民间高利贷中被称为“砍头息”。部分互联网现金贷产品费率及罚金情况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286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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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2.25 |
作者 | 李越 |
绘制单位 |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