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政论性报纸分类情况一览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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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时代报业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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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报纸政论性报道的不断增加,明治政府也觉察到了报纸的威力,担心其影响力会对新政权的稳定构成威胁。于1873年10月,太政官第352号颁布了《新闻纸发行条目》,规定发行报纸须经过政府批准,严禁在报纸上批判法律与政治,严禁报纸妨碍国事与政事。但由于《日新真事志》为英国人创办的报纸,政府难以监管,设置民选议院的建议书就刊登在《日新真事志》上。可以说,《新闻纸发行条目》并没有收到明治政府预期的效果,各报都无视《新闻纸条目》的规定,继续以报纸为阵地,发表反政府言论。1875年,明治政府又颁布了《新闻纸条例》,其第1条写道:“凡欲发行报纸者,必须向内务省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第13条规定:“刊登企图反政府颠覆国家言论,引起骚乱者监禁1—3年。”以此进一步加强对言论的管制,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同时还颁布了《谗谤律》,规定无论公私事一律严禁批判官吏。在此情势下,1873年组建的“明六社”也因此而解散。这些条例的颁布,表明明治政府对待纸媒的态度与明治维新初期有了很大转变,政府对报业不再无条件支持,而是试图通过立法手段来压制言论自由[4]。